您当前的位置 : 社会新闻>

浙江三男子5个月在10个收费站逃过路费284次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1-03-29 21:34

  海口网3月29日消息  浙江丽水的三男子为减少运营成本,伪造行驶证及相关证件复印件,谎报三类车为二类车,5个月内,在10个收费站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284次,计人民币20605元。

 

  日前,经浙江云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辛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处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刘某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据悉,辛某、钟某于2010年6月中旬合伙购买了一辆青年牌36座卧铺客车(按浙江省高速公路收费分类标准该客车为三类车),并将该车挂靠于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运营云和至上海班线,并雇佣刘某为该车主要驾驶员。自开始运营起,辛某、钟某为减少运营成本,唆使刘某使用伪造的行驶证及变造的运输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在车身外观粘贴虚假的“核定载客31人”标示,在经过浙江省高速公路收费站时谎报客车为二类车,致使省内多个高速公路收费站将该车以二类车的收费标准收取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

 

  自2010年6月23日开始运营起至2010年11月15日被查获止,该客车在高速公路云和、石塘、碧湖、丽水西、洪渡、缙云、直埠、长安付、嘉善、大云等10个收费站共计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284次,计人民币20605元。

 

  案发后,辛某、钟某已退出偷逃的全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20605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辛某、钟某、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证件及变造的证件复印件等方法,隐瞒真相,偷逃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人民币20 605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并将违法所得人民币20605元予以退赔,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一本予以没收。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李飞云 芸萱] [编辑:黄尉]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海口日报海口网入驻“新京号”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多彩节目,点亮缤纷假期!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海口新年音乐会将于2024年1月1日举办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海口招才引智专场诚意揽才受热捧
图解海口一周热闻:海口获评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
灾后重建看变化·复工复产
圆满中秋
勇立潮头踏浪行
“发现海口之美”摄影大赛
     
     
     
排行
 
旅客注意!海口美兰机场T2值机柜台17日起调整
寻旧日时光 海口部分年轻人热衷“淘”老物件
海口:云洞衬晚霞 美景入眼中
嗨游活力海口 乐享多彩假日
海口:城市升腾烟火气 夜间消费活力足
海口:长假不停歇 工地建设忙
市民游客在海口度过美好假期
2023“海口杯”帆船赛(精英赛)活力开赛
海口天空之山驿站:晚照醉人
千年福地寻玉兔 共庆海口最中秋
 
|
|
 
     www.hkwb.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海口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复制或转载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612021001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898—66822333  举报邮箱:jb66822333@163.com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

琼公网安备 46010602000160号

  琼ICP备2023008284号-1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