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杰:我们也去了解了,在1997年的时候,新街办事处根本就不在同心路。在1997年,同心路根本就不存在,是后面政府才新修的一条公路。
那么,实际情况到底是不是像王杰说的这样呢?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记者:咨询一下,原来这个办事处是不是在同心路?
工作人员:原来办事处在另外一边。
记者:没在同心路?
工作人员:同心路是现在办结婚证的地方,自流井区社区服务中心。
如此说来,王杰觉得赵元春肯定是被刘娅收买了,也因此推断,刘娅自己也在撒谎,而且这个谎撒得实在不高明。因为按照规定,当事人结婚,必须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取得结婚证,而号称给他们办理了结婚证的新街办事处,都不是他们户口所在地。
王杰:我的户口是在中华路,中华路应该是在东街;而刘娅提供的户口,她是在豆芽湾,豆芽湾是在五星街,就是我们两个的户口都不在新街。如果办结婚证,按照法律规定,根本不应该到新街(街道办事处)去办。
王杰说的到底是否属实呢?记者找到了王杰户口所在地的东街街道办事处。
记者:找一个人,中3组7户,这是属于东街吗?
工作人员:这是东华路。
记者:之前是属于东街管吗?
工作人员:嗯,是东街,就是东街街道办事处。原来叫中华路居委会3组。
记者:反正是隶属于东街办事处管是吧?
工作人员:对。
记者:这个豆芽湾是属于?
工作人员:也是东街的。
记者:肯定不是新街是吧?
工作人员:不是的,这一片都属于东街办事处的。
东街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十分肯定地告诉记者,1997年的时候,新街办事处不是王杰和刘娅的户籍所在地,是不可能给王杰和刘娅办理结婚登记的。
婚姻关系被证伪 法院照样不判离婚
既然是这样,那么法院为什么会支持刘娅的诉讼请求呢?
王杰:刘娅提交了一个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表,律师给我拿回来,我感到很惊讶,也是第一次看见。
据刘娅说,这份申请,是自己发现结婚证霉烂之后,于2001年的12月31日补领《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时候填写的。
原来,按照当时的规定,如果结婚证遗失或者损坏,是无法进行补办的,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夫妻关系证明书》。在法律上,《夫妻关系证明书》和结婚证的作用是一样的。而在刘娅向法院提交的这份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表上,我们再次看到了王杰的名字。
王杰:之后我们做了鉴定,所有我的名字是刘娅写的,还有那个《结婚申请登记书》和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上面表的内容的字,也是她签的,她写的。
此时,王杰提出,既然刘娅能够拿出申请表,就应该能拿出《夫妻关系证明书》。那么,刘娅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又在哪里呢?
在当年的采访资料中,刘娅是这样说的——
刘娅:当时所有的房产证,就是特别重要的一些材料,放在一起,放在床头柜里头。我找这个《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时候,就没有了。
记者:怎么在材料里面显示是本人(来到现场)?是要通过签字来显示?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杨敏:手印啊,签字啊。
记者:就是一直以来就是通过手印和签字来体现是夫妻两人(亲自到场)?
杨敏:肯定,手印是唯一的啊。
王杰觉得,刘娅拿不出结婚证,也拿不出《夫妻关系证明书》,而她拿出的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表上,又不是自己的签字,这就足以证明两个人没有婚姻关系。不仅如此,王杰还突然想到,他跟刘娅在1997年的1月27日并不认识。
王杰:应该说,我跟她是在1997年年底、下半年才开始一起谈朋友,1998年的上半年才开始对外公开。
那么,王杰的说法是否属实呢?记者找到了刘娅和王杰的介绍人何平。
何平:我介绍他们互相认识。
记者:您还记得您介绍他们互相认识的时间大概是几几年?
何平:大概就是在,我想了一下,可能就是在1997年的样子。具体1997年哪个时段,我记不大清楚了。
记者:春夏秋冬您还记得是什么时候吗?穿什么衣服?
何平:应该是比较热的时候。
记者:刘娅在法院上递交的证据,说是1997年的元月27日她就跟王总去街道办事处领取了结婚证。这个说法有可能吗?
何平:那没有可能的。
王杰坚信,档案馆里自己和刘娅的婚姻档案肯定是假的,因为除了《结婚申请登记书》以外,档案里还有一份王杰的《婚姻状况证明书》,这是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的时候必须要出具的证明自己是单身的证明材料。而在王杰的这份证明书的右下角,盖的却是自贡乙通物资有限公司的章。王杰认定,这也是假的。
王杰:当时这家公司在合并过后,那是1996年的4月份,已经变更和注销了。那个时候,1996年,已经注销了,公章也交回工商去了。她在1997年还在用这个章,很显然她的章是假的,是不存在的。
不仅如此,王杰觉得,档案馆里保存的刘娅和自己的婚姻档案中,资料根本不齐全,这在当年,根本不符合颁发结婚证的条件。
王杰:我们的资料里没有我的身份证的复印件,也没有户口本的复印件,刘娅的也没有,也没有体检表,这是当时规定一定要具备的。
那么按照当时的规定,当事双方一定要出具双方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还要有婚前的医学检查证明,但是,他和刘娅的所谓婚姻档案中,根本就没有这些结婚所必需的材料。
于是,王杰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当地民政部门的虚假婚姻档案。
主持人:今天我们请到演播室的嘉宾,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姚欢庆教授。欢迎姚老师!
姚欢庆:你好!
主持人:目前刘娅说她和王杰是夫妻关系,但是她拿不出结婚证和《夫妻关系证明书》,在这个前提下,她向法院递交了《结婚申请登记书》,以及申请开具《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申请表。这两份材料是不是跟结婚证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姚欢庆:那当然不能。因为从婚姻关系的确定的标准,只有一:结婚证书,二就是《夫妻关系证明书》。而至于说你递交这样的一个申请,说我要结婚,那完全有可能在最终的一刹那之前可能会反悔,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肯定还没有成立。
主持人:现在刘娅承认,当时《结婚申请登记书》上,男方王杰的签字是她代签的。那如果是她代签的,这份登记书还有没有《法律效力》了?
姚欢庆:我们认为肯定没有法律效力。因为结婚行为作为一种人身关系的建立,它要求一个很重要的要件,就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定要自愿。
主持人:由于特殊的原因,我说我现在签不了字,由他/她代我签,行不行?
姚欢庆:不行。理论上肯定是不行的。这个情况下你可以通过摁手印,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来替代,或者说在现场我有录音,或者在现场有做其他的一种行为来表明,虽然不是我自己签字,但是我结婚的真实意愿是明确而具体的。
那么我们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作为刘娅来说,有义务证明她和王杰之间存在这样的一个夫妻关系。而我们现有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刘娅提供的这些间接证据都证明,实际上跟王杰没有关系。为什么呢?因为上面没有王杰真正的签字。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当然不能认为,说刘娅跟王杰之间,从现有的证据里面,能够推断出来,他们已经有了夫妻关系。那么至于他们事实上有没有夫妻关系,从我们法律的角度来讲,应该说处于一种事实未明的状态。但是,在事实未明的状态情况下,由于刘娅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他们之间有夫妻关系,那么作为法院来说,当然结果应该是驳回原告(刘娅)的诉讼请求。
法院很快就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说王杰超过了5年诉讼时效,不予受理。
这让王杰觉得很是委屈。明明他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和刘娅所谓的婚姻档案都是伪造的,但是法院却没有受理这起行政官司。
而与此同时,王杰就离婚案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也有了结果: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王杰的诉讼要求。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杨慧萍:经过审委会讨论决定之后,就是认定夫妻关系成立,本案所涉及的财产,(夫妻双方)各占50%。
那么法院又是怎么认定王杰和刘娅之间存在夫妻关系的呢?
杨慧萍:二审认定他们夫妻关系成立,主要是说有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发放了结婚证。街道办事处,就是说发放结婚证那个地方出的证明,就证明王杰跟刘娅于1997年的1月在新街办事处办理了结婚证。现在结婚证……这样就证明这个婚姻。街道办事处已经出具了这个证明跟民政局。
我们拿到了杨慧萍法官所说的判决依据,这是一份由新街办事处开具的证明。但是,王杰的代理人告诉我们,这份证明的出具,存在问题。
王杰的代理人何洪潮:这份证明存在着取证程序违法、证明内容虚假两个问题。关于取证程序违法的问题,新街办事处杨英书记说得很明确,这份证明是二审法官拿着事先打好的证明到新街办事处加盖的公章。
记者:哦,这儿加盖的公章是吗?
何洪潮:对。这个从取证来讲肯定是违法的。、
记者:但是这个杨慧萍认可吗?
何洪潮:杨慧萍在2009年9月28日在这份证明上签了字。
记者:就是杨慧萍认可杨英书记的这种说法?
何洪潮: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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