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辛辛苦苦打工干活,却拿不到自己应得的工资,近几年来,欠薪讨薪问题一度成为社会的热点,特别是每到岁末年尾,各种欠薪申诉更是扑面而来。而由于劳动保障监察立法的一些空白,实际操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等问题,常常导致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为打工者讨薪的过程中陷入两难境地。
海口网3月30日消息 3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承包方逾期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支付劳动者报酬的行政处理决定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意味着劳动者在讨薪道路上又有了一个有力的支撑。
为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有效处置劳资纠纷,《草案》将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对应急保障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其一,用人单位遵守和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情况。《草案》指出,用人单位未按规定预存或者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其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机制。《草案》指出,对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按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劳动保障方面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保障。
此外,《草案》还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建立起执法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通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被处罚情况或者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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