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韶关4月8日电 (记者李凌)市民林女士用手机街拍城管执法时与城管发生冲突并受伤,随后,林女士将城管告上法庭,要求书面道歉和赔偿包括医药费在内4万多元的经济损失。8日下午,广东韶关始兴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要求城管向林女士当面道歉和赔偿4千多元的医药、交通等费用。
然而,林女士当庭表示对判决不服,并称将上诉。
2010年8月2日中午12时许,始兴县城管大队的一批执法人员在该县文化路,对街边卖西瓜的数名流动商贩进行现场处罚。由于其中一名商贩不愿接受处罚,与城管发生争执,当城管人员欲扣压其西瓜时,该商贩舞动手中的水果刀。
此时,从旁边经过的林女士见到了城管与商贩争执的画面,立即拿出手机进行拍摄。当城管人员发现林女士在用手机拍摄照片后,遂上前制止,被拒绝后发生争执。其间,林女士被两名城管人员强行推离现场摔倒在地造成轻微伤,其手机被夺去后损坏。争执中,林女士用另外一部手机报警,始兴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民警随后赶到现场将双方带回调查。
警方查明,当天上午,“陈某某在文化路执法过程中,在劝阻用手机拍摄城管执法情况的林某某时,与林某某发生了激烈的争执,致使林某某在争执中受伤。”警方决定,“对陈某某殴打他人的行为处以罚款500元。”法医鉴定结果则显示,林女士嘴部、胸部、大腿等处有轻微伤。
一名证人也向警方作证:“我看到有城管人员上去问她拍什么,那个女人说:‘我拍我的,关你什么事?’城管就有2个人上去站在女人的旁边,一人拉住她一只手,向后拉,硬是将那女人的手机抢下。女人上前去抢,有两三个城管就上去推那个女人,把她推倒在地。那女人起来后,城管就把那女人往新市场方向推,推了几十米……”
案件发生后,城管部门试图与林女士协商,但林女士认为他们解决问题的态度不彻底、没有诚意,一怒之下将始兴县城管大队的上级单位始兴住建局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和赔偿因此事产生的一切经济和精神损失费共40255.4元。
在8日的公开宣判中,法院认为,被告始兴县住建局的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打伤原告的行为违法,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赔礼道歉;限被告在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823.40元、法医鉴定费100元,误工费376.29元,交通费695元,手机费568元,共计4562.69元。
对于林女士提出的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等共计1万多元的请求,由于林女士提交的疾病诊断书中医生没有就疗伤需要加强营养提出建议,也没有对伤势是否需要后期治疗及所需费用提出意见;法院认为请求没有依据,所以不予支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侵害健康权所造成损害的程度,林女士所受的是轻微伤,不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其要求赔偿精神赔偿金2万元的请求也没有依据,法院同样不予支持。
“我一个弱女子,在街头拍摄相片,城管人员应该无权制止、更无权强制我交出手机吧!但他们7、8个大男人居然当众强抢我的手机,并在大街上拉开我的裤链搜身……”林女士流着眼泪愤愤不平地说:“我昨天才刚满33岁,这对于一个年青女子来说,难道不是很大的精神伤害吗,难道一定要打到我瘫痪在床才算严重精神损害?”
对此判决,林女士非常不满,并称将在近日提出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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