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12日消息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海关对中国—东盟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品免征进口关税。
财政部日前下发的《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国—东盟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明确了这一政策。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中国-东盟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除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
通知附件对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具体免税销售限额进行了明确规定,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通知明确,对动物、植物及动植物制品,贱金属及金属制品,塑料、橡胶及其制品,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鞋、帽、伞等日用品及装饰品,石料、玻璃及其制品、陶瓷制品,玩具、游戏及运动用品等7大类展览品,每个参展商免税销售总额不超过15000美元;对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珠宝、首饰品,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艺术品等4大类展览品,单件售价500美元(含)以下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览品免税数量不超过20件;展览品单件售价在1000美元(含)以下500美元以上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览品免税数量不超过10件。对机器、机械器具、电气设备及仪器、仪表,展览品单件售价在20000美元(含)以下1000美元以上的,每个参展商该类展览品免税数量不超过1件。
中国—东盟博览会迄今已成功举办了七届,极大促进了中国与东盟经贸关系的快速发展。第八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定于2011年10月21日至10月26日在广西南宁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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