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林祥 杨斯 摄
海口网4月13日消息 记者今日从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获悉,全国供销总社预算处原处长刘林祥因挪用公款罪,终审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据了解,2010年9月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林祥于2001年12月至2004年7月期间,利用其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处长的职务便利,擅自以供销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北京丰银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将其管理的公款借给丰银集团及其相关联企业,用于上述公司经营。刘林祥先后分27次共计借给北京丰银集团及其关联公司公款人民币3.96亿余元。2003年到2007年之间,北京丰银集团将一辆尼桑汽车提供给刘林祥个人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林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决定将巨额公款供他人长期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刘林祥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林祥在单位领导发现其管理的账户有巨额资金支出并找其谈话、核实前,向单位领导交待了问题,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鉴于其所挪用公款已全部被追还,可对其依法、酌予从轻处罚。
2010年9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林祥因犯挪用公款罪,有期徒刑十年。刘林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做出裁定,驳回刘林祥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杨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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