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才发展报告》显示,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七成知识分子面临过劳死威胁。5年间,北京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有135位教授死亡,平均年龄只有53.3岁。
目前的《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仅对加班薪酬进行了规范,而对超负荷劳动引起的“过劳死”却未作明确规定。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仅仅停留在经济层面,还未上升到生命安全高度。专门研究劳动法的专家、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教研室主任董保华副教授说:中国在立法上没有“过劳死”一说。
就算是超负荷劳动是“过劳”的罪魁祸首,却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用为这种“制度杀人”承担任何法律风险。这种“过劳无责”加剧了过劳文化的肆无忌惮,也让人们对过劳行为形成了可怕的“审视疲劳”。
而看看国际上的做法: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已经将过劳死命名为慢性疲劳综合征,并拟定了相应的诊断标准;日本也从1994年开始对过劳死给予了法律干预。这些年,我们在经济上不断发展,不仅需要经济总量靠拢世界标准,文化管理、法律制度以及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保障,也应该积极靠拢,提升到世界性高度。
对于过劳现象,仅仅批评和评论是不够的,更希望立法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能将“过劳死”法律的制定提升到立法日程上去。这方面,广东已经做出了表率。在广东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问题研讨会上,专家就建议将“过劳死”纳入法定职业病范围,并对其法律救助途径进行规范。
只要生命安全意识提升到了重要高度,切实落实“体面劳动”,做到这一点也不难。因为体面劳动的一个重要范畴,就是精神关怀、心理关怀,而不仅仅是经济关怀。
领导人不止一次强调,我们现在追求的是“幸福”。在过劳死面前,足以反衬这个词的价值。法律在这样的价值面前,不应该失声。(雷泓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