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18日消息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修订颁布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原《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同时废止。
依法加强对地方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是国资委系统的一项法定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原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5号的基础上颁布实施《办法》,是国资委贯彻落实“十二五”期间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要求,努力实现“国资监管上水平,国企发展上新台阶”目标的重要举措。《办法》分为总则、指导监督工作机制、指导监督工作事项、指导监督工作方式、附则等五章共二十六条。按照加强“指导、沟通、交流和服务”的总体要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指导监督工作应当坚持的四项原则,并从三个方面充实完善了相关工作内容。
《办法》强调,指导监督地方国资工作应当坚持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原则,落实国有资产监管责任,保障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坚持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原则,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本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应当根据授权,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指导监督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和维护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出资人权利,不得代替或者干预下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突出监督重点,增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从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出发,《办法》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充实完善了相关工作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指导监督工作机制,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指导监督职责,明确指导监督的分工领导和工作机制,健全完善上下联动、规范有序、全面覆盖的指导监督工作体系;
二是细化指导和监督的具体事项,明确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改革完善、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地方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地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等事项进行指导,寓指导于服务之中,突出监督重点;
三是进一步完善指导监督的方式和途径,明确立法指导和具体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健全完善国资监管立法备案制度、国资监管法规政策实施督察制度、国资监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三项工作制度,增加了对专项监督方式的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表示,将认真组织《办法》的贯彻实施,指导各省级国资委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上级国资委对下级国资监管工作的指导监督,共同提升全国国资监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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