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18日在全国劳动关系工作座谈会上说,“十一五”时期,我国职工工资水平稳步提高,基本解决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历史拖欠和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劳动关系总体保持了和谐稳定。
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
杨志明说,“十一五”时期,市场机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基础性调节作用进一步发挥,以工资集体协商为主要形式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逐步建立。
“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制度等宏观指导制度得到较好落实。”他指出,“全国普遍建立了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5年间各地平均调整标准3.2次,每次平均调增幅度为12.9%。”
杨志明透露,“十一五”前四年,全国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均增长15.4%,农民工工资年均增长12.8%,是历史上增长最快的时期。
他强调,规范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取得新进展,对收入过高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调控力度逐步加大。
基本解决工资历史拖欠
杨志明说,“十一五”时期,我国基本解决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历史拖欠和国有企业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共分别清偿337亿元和665.4亿元,预防和解决欠薪的长效机制建设取得积极进展,有效遏制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势头。
同时,我国积极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劳动关系处理工作,通过制定完善政策、严格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加强对实施的监督,有力维护了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改革的平稳进行。
他透露,“十一五”时期,劳动合同制度进一步完善并得到普遍实行,2010年劳动合同签订率比“十五”期末提高近20个百分点,带动社会保险参保人数明显增加,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明显减少。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稳步推进,2010年全国当期有效集体合同比‘十五’期末增加30多万份,覆盖职工增加2000多万人。”杨志明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不断加强,全国各级三方组织达到1.4万多个,促进了政府、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沟通与合作,对解决劳动关系重大问题发挥了独特的作用。”
劳动关系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杨志明指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十一五”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先后颁布施行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也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形成了以劳动法为基础、以劳动合同法和调解仲裁法为主干、以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中国特色劳动关系法律体系框架,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
同时,通过开展法律宣传培训、加强指导服务、强化监督检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用工、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明显提高,劳动关系协调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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