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记者就李庄漏罪案采访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
记者问:李庄漏罪案件公安机关已向你院移送起诉,请问你院办理的进展如何?
答:我院对该案已审查终结,并于2011年4月2日已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记者问:请问李庄漏罪案件检察机关起诉的事实是什么?
答:我院经依法审理后认定,李庄于2008年在担任一起挪用资金案的一审辩护人期间,为帮助他人开脱罪责,引诱、教唆证人违背客观事实改变证言。我院认为,李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记者问:李庄漏罪案件重庆检察机关有无管辖权?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审理李庄原案的法院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因此,由我院公诉本案。
记者问:李庄这次聘请的辩护人情况?
答:我院于2011年3月28日受案后,当日告知了李庄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李庄的要求,承办人已电话通知了李庄的家属为其委托辩护人。
另据记者获悉,江北区法院已受理该案。(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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