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19日消息 酒后的四个同事相邀去喝茶,谁知其中一人酒后驾摩托车出车祸身亡,其他三个酒友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一审只判把车钥匙给死者的同事担责,其余二人无责。死者家属不服,上诉中再次将三个酒友告上法庭,理由是他们在死者骑摩托车时没有进行规劝。二审法院上月开庭后,目前还未作出判决。
酒后驾车不幸遇难
死者陈某,31岁,长寿区人,生前是广州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员工。
2009年11月3日晚9时许,陈某受同事蒋某等人邀请,前往江北区盘溪吃火锅,席间大家都喝了酒。随后四人一同前往位于江北区华新分流道的一歌城唱歌,四人再次喝酒。至第二天凌晨近3时,四人又相约前往盘溪喝茶。
此时,陈某骑周某的摩托车前往,其他三人则打车去。谁知在半路上,陈某依次撞上人行道的交通标志牌立柱、行道树、路名指示牌,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是醉酒驾驶。
一审只判车主赔钱
此后,陈某的家人将当晚与其同饮的周某、蒋某、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0多万元。去年底,南岸区法院作出一审盘决:陈某自知醉酒还驾车,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周某承担20%的责任,其他两人不承担责任。
为何周某要担责?法院认为是他把自己的摩托车和钥匙给了陈某,对陈某的死有一定过错。
“当时我们唱了歌,准备去盘溪喝茶,我就去骑车,结果他主动跟我说:‘师父,让我来骑,你去坐车’,我就将车钥匙给了他。”事后,周某在警方做笔录时和昨日记者联系到他时,他都这样说,因为是他引荐陈某到公司的,所以陈某叫他师父。他觉得自己承担20%的责任还是有点冤,但他也不想多说,因为说多了会伤陈某家人的心。
原告认为都该担责
一审认为蒋某、唐某不是车主,对摩托车没有掌控权,对陈某的死无实际影响力,若要两人也担责过于苛刻,不利于人际交往和社会活动。
但陈某的家人对此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蒋某、唐某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今年3月,二审开庭,蒋某和唐某再次坐上被告席。
他们曾在警方做笔录时称,当时他们准备坐出租车,周某去骑车,陈某主动要求帮周某骑,他们便和周某坐出租车去。可他们到了茶楼后一直不见陈某来,就不停地给陈某打电话,也没人接,直到20多分钟后,接电话的是“120”,才知道陈某出事了。
陈家的代理律师、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汪志国、叶栋强两位律师认为,三名被告未尽到与陈某共同饮酒的行为而导致的合理的劝告以及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的义务,应共同承担责任。
喝酒注意以下六点
否则可能要遭赔钱
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桐雨提醒市民,在与亲朋喝酒时需注意以下六点,否则一旦酒友出现意外,你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1、见酒友喝醉了,一定要喊他“莫喝了”;
2、酒后一定要提醒酒友“不要开车哦”;
3、对喝醉酒的酒友,一定要把他安全送达并交给同住成年亲属;
4、喝酒时不要劝酒,特别是女性,不要喊其“再喝点嘛”;
5、发现酒友情况不妙,要打120;
6、不能让未成年人、有不宜喝酒的疾病的人喝酒。
这个酒友要担责
2008年7月11日上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单某买来啤酒,邀约朋友田某、万某、郭某等人在自己的承包林里喝酒打牌时,两次打电话约请唐某一同前来喝酒娱乐。唐某骑摩托车赶来后,一直喝到下午才结束。当天下午4时,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到电线杆后死亡。当地法院终审判决四位共饮者各承担15%的次要责任,因为在唐某过量饮酒后,他们未尽到应负的相互关照义务。
这个酒友不担责
2010年2月11日,在北京打工的韩宝成到好友韩进祥家喝酒,酒后自行离开,不慎落水身亡。家人将酒友韩进祥告上法庭。当地法院认为,韩进祥根据以往与韩宝成交往的经验判断,允许其自主离开,不存在主观过错。此外,韩进祥进行了适当的提示和劝诫,并曾到韩宝成家询问并告知相关情况,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驳回韩宝成家属的全部诉求。(莫雪庆)
并非有人因酒死亡
同饮之人就要担责
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浩认为,因为交警认定陈某是醉酒驾驶,如果蒋某和唐某都看到陈某去骑车,对其又未进行劝阻,那么二人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但责任比周某小。
陈浩认为,饮酒人死亡,酒友是否承担责任还要结合具体案情,以酒友是否有过错为前提,不能简单认为只要有人因酒死亡,一起喝酒的人就要承担责任。但是,当饮酒人出现明显不适或者因醉酒而不能自主的情形发生时,一起喝酒的酒友就有了基本的照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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