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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保障房按诈骗罪论处,动真格了!
骗购保障房按诈骗罪论处,动真格了!
来源: 新华每日电讯 作者:李万友 时间:2011-04-20 10:01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作出重大修改,骗购保障房拟按诈骗罪论处,并可能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4月19日《深圳商报》)

  相比此前的骗购保障房仅“罚款5000元”和“3年内不得再申请”轻飘飘式行政处罚,这回算是动真格的了。

  按照《刑法》第266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可见,骗购保障房属于“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再结合目前房价,骗购保障房不仅应属于诈骗罪,还应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仅仅只是“罚款5000元”和“3年内不得再申请”,丝毫没有涉及刑法,顶多就是隔靴搔痒的做法,别说难以彻底杜绝骗购保障房行为,就连教训都不会吸取,反而可能这次诈骗没有得逞,3年后又卷土重来。骗购保障房影响坏,危害大,显然不能姑息迁就甚至纵容。否则,不依法制定政策,不仅是不走法治路线做事的表现,也是对法律的亵渎。

  说白了,按诈骗罪论处不存在法律障碍,一来符合法治精神,二来也是民心所向。可以说有了这样的“威慑力”,造假者才不敢轻易以身试法。

  但愿别的地方在保障房监管方面不走弯路,而是直接从深圳这里“拿来一用”。(李万友)

(编辑:胡世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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