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22日消息 只因与同村村民共用电及电费问题发生纠纷,海口一男子遂怀恨在心持刀杀人。4月21日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史振群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据了解,2010年3月31日18时许,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农民史振群因之前与同村村民史某因共用电及电费问题发生纠纷,持水果刀驾驶三轮摩托车到史某位于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的打石场找史某再次商谈用电事宜时被史某拒绝,遂恼羞成怒,持水果刀在史某头、腹、腰等部位连捅数刀后驾驶三轮摩托车逃离现场。史某因被锐器作用于左腹股沟部致股静脉破裂大失血休克死亡。史振群逃离后用自己手机报警,称其把邻居杀死。
据介绍,1999年,史振群因向金某索要赌债未果而心怀不满。2001年8月6日8时许,史振群在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一木工店内再次向金某索债时被拒绝,史振群遂持刀在金某左手腕、后背部连砍四刀后逃离现场。经鉴定,金某的伤情为重伤。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史振群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史振群作案时使用的刀具系从家中取出,事先已有预谋,且对被害人的伤害是针对要害部位,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史振群持械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与所犯故意杀人罪并罚。
被告人史振群在犯罪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家中等候公安机关的抓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但鉴于其故意杀人犯罪系在2001年故意伤害被害人金某后潜逃期间所为,犯罪后亦未向被害人史某的亲属道歉或赔偿,缺乏起码的悔罪态度,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大,且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予从轻处罚。依照刑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史振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史振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等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2980.32元。
宣判后,被告人史振群考虑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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