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海口4月26日电(记者肖霈、通讯员王晓、黄燕)原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经理杨大平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达38万元。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大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8万元上缴国库。
据了解,被告人杨大平,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大专文化,原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经理,住海口市华宾路花园新村农行宿舍丁香阁703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琼中县看守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1]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大平犯受贿罪,于2011年3月16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海南保亭昌隆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隆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行)保亭支行申请人民币300万元种植荔枝扶贫项目的贷款。在贷款过程中,时任省农行农业信贷处处长的被告人杨大平在该项目的指标下达、相关贷款资料审查、贷款审议过程中给予昌隆公司帮助。昌隆公司的郑文敏为感谢被告人杨大平的帮助,在2002年春节前的某天晚上,约被告人杨大平在省农行宿舍楼下见面,见面后,被告人杨大平在郑文敏的车上收下郑文敏用黑色塑料袋包装并用报纸包着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04年12月,海南保亭荣发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发公司)向省农行保亭支行申请人民币200万元种植槟榔的康复扶贫项目贷款,被告人杨大平利用职务之便在扶贫贷款的指标下达、相关贷款资料审查、贷款审议过程中给予荣发公司帮助。荣发公司的郑文敏为感谢被告人杨大平的帮助,在2005年春节前某天傍晚,约被告人杨大平在省农行办公楼斜对面的郑文敏的车上见面,被告人杨大平在车上收下郑文敏用黑色塑料袋包好的现金人民币3万元。
2001年12月,海南陵水海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盛公司)向省农行陵水支行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培育南美白对虾的扶贫项目贷款,被告人杨大平利用职务之便在该笔贷款的审议及材料审查过程中给予帮助。海盛公司的林道德为了感谢被告人杨大平的帮助,在2002年春节期间约杨大平在海口市华宾路花园新村农行宿舍楼下见面,杨大平收下林道德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现金人民币10万元及XO洋酒一瓶。
2001年,海南省国营加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来公司)向省农行临高支行申请人民币1000万元的贷款,用于扩建加来农副产品综合市场。被告人杨大平利用职务之便在该笔贷款的审议及材料审查过程中给予了帮助。加来公司的董健为感谢杨大平的帮助,在2002年的某天约杨大平在省农行办公楼楼下见面,杨大平收下董健用黑色塑料袋包好的现金人民币20万元。
2001年12月,海南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千龙林场(以下简称千龙林场)向省农行保亭支行申请人民币300万元种植荔枝扶贫项目的贷款。被告人杨大平利用职务之便在该笔贷款审议、贷款材料审查上给予了帮助。千龙林场的胡昌月为感谢杨大平的帮助,在2002年春节期间约杨大平在省农行办公楼门口,杨大平收下胡昌月送给其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
被告人杨大平辩护律师称,其受贿没有事先预谋及索贿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其主动坦白了32万元的受贿事实;且其是享受省政府特种津贴的专家,综合上述情节,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大平身为国有金融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省农行农业信贷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达3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杨大平主动交待大部分受贿事实、过去一贯表现较好,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能主动交待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受贿事实,应当从轻处罚。此外,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家属主动代其退回全部赃款,可视为其的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大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杨大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8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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