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受害人索赔近300万元砍人4年后,徐敏超再次过堂。
庭审中徐敏超情绪一度失控泪流不止。
4年前,吉林导游徐敏超在丽江古城四方街连砍数人,曾被网络舆论排名“2007旅游界‘十大震撼事件’”。4年后,该案的民事部分在丽江中院开庭审理。昨天,还在服刑的徐敏超再次坐上被告席。徐敏超的妹妹也赶过来听庭。
多名受害者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赔偿金总额近300万元。其中,当时年仅15岁的安徽男孩郁朕追加了吉林市雾淞旅行社有限公司、昆明大家旅行社有限公司、安徽天都旅行社有限公司、丽江四方国际旅行社、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安徽分公司,以及当时在丽江古城店铺里经营的当地妇女寸锡莲为被告,提出民事损害赔偿金额高达252万余元。郁朕请求法院判令吉林市雾淞旅行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因身体伤害所受到的损失共计2424946.44元,除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安徽分公司在其承保的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外,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不该赔、谁来赔偿、该赔多少,成为该案的3大焦点问题。通过昨天的审理,法庭经合议后决定,该案于昨晚8时继续进行调解。
三大焦点
NO.1
该不该赔
徐敏超的代理人李春光认为,本案涉及诸多法律关系:从程序角度而言既涉及民事也涉及刑事;从实体角度而言,既涉及侵权关系,也涉及劳动合同关系,还涉及合作合同、旅游合同、保险合同、劳务关系等。但归纳下来,核心的问题就是该不该赔偿。就本案而言,损害后果明显,侵权行为存在,符合侵权责任承担的构成要件要求,故应予赔偿。需要强调的是:徐敏超不存在主观过错,因为司法鉴定已经明确他在发案时缺乏意识、缺乏控制能力,但不排除其他主体存在过错。
NO.2
该谁来赔
李春光认为,徐敏超经鉴定已经被确认为“限制(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所以从民事上就应当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作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参加附带民事诉讼,依法也不属于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本案没有列明徐敏超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追加他的监护人作为被告,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其他人是否应当赔偿,李春光提请法庭从事实、法律角度进行认定。
对此,原告郁朕的代理人也表示,该案中,徐敏超的责任是明确的,但悲剧发生的真正原因是旅行社的管理、导游的管理、旅游市场的管理严重混乱。徐敏超的行为不仅严重伤害了原告的身体,触犯了国家刑法,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被告吉林雾淞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被告也因存在不同的过错和义务,对原告的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NO.3
该赔多少
李春光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问题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赔偿。如果仅由徐敏超或其监护人独立承担责任,那么确定具体数额时应当考虑以下问题:1.应当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确定赔偿数额。2.除现实的赔偿能力外,因其人身自由已被剥夺,在服刑时不可能再创造价值以供赔偿。在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判决全额赔偿,实际上无法执行。
案情回放
20余人被砍伤
2007年4月1日下午4点左右,徐敏超带领吉林市雾淞旅行社组织的“夕阳红”旅游团一行40人,在丽江古城四方街游玩时,与昆明导游(地陪)彭某某因工作产生矛盾而起争执。徐敏超在古城四方街一工艺品商店内,夺走一把长约22厘米的匕首,先后刺伤20名沿途游客及路人。
20名受害人中,重伤1人,轻伤3人,轻微伤15人,未达轻微伤1人。其中,时年15岁的郁朕随父母在丽江市四方街旅游观光时,被徐敏超砍成重伤。先后经丽江市人民医院、昆明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南京钟山康复医院救治,方才使伤情基本稳定,治疗暂告一段落。经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鉴定,郁朕伤残等级为两个三级、1个五级,需要继续治疗护理。
庭外声音
郁朕父亲 写信来请求赔偿
我是郁朕的父亲郁化彬,郁朕被导游徐敏超砍成重伤已4年了。但4年前那个令人震惊的血腥的下午,像梦魇一样时时缠绕着我,让我日不能食、夜不能寐。
4年来,我和家人花光了家里的所有积蓄,并借贷了100多万元,总算挽救了孩子的生命。郁朕今年已长到19岁了,但因罪犯的凶器直接刺入了孩子的脑部,致使头盖骨破碎,现在只能用金属骨盖代替;更由于凶器割断了脑神经,致使孩子左半身偏瘫,一只眼睛完全失明,另一只偏盲。凶犯虽已受到法律的惩处,但给我们家庭造成的痛苦难以言表;另外,我们在经济上支付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早已超过承受能力,我们必须依法获得赔偿。我坚信:所有受害者最终一定能够得到公平和正义。
辩护律师
建立刑案救济制
徐敏超的辩护律师李春光说,希望通过本案引起对刑事受害人的关注和关心。就本案而言,他对各原告获得有效实际赔偿的可能性并不乐观。从平复创伤、化解矛盾的角度,并让无辜陷入困境的受害人感受到法治的温暖并对法制保持足够的信心,政府应当加快刑事受害人救济制度的建设。(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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