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27日消息4月22日省政府五届64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海南省农药批发零售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实施后,现有农药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数量将大幅减少,将从源头上强化我省农药市场管理,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这是记者今天从省农业厅获悉的。
根据该《办法》,全省农药批发企业原则上设立2至3家。农药批发企业除在海口设立批发总店外,每家批发企业原则上设立6家区域配送中心,每个市县至少1家。农药零售企业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立1家。
据了解,全省现有农药批发企业337家,零售企业1786家。《办法》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取得农药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参加按本办法规定新设立的农药经营企业的招投标,未中标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原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经营,有效期满后不再延续。本办法实施后,原有农药批发企业和零售店应当向新设立的批发企业采购农药产品,禁止从其他渠道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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