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特大传销案。图为宣判现场。杨志雄 摄
海口网4月27日消息 4月27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判一起特大传销案,肖某、付某、田某等38名A级传销头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分别判处刑罚。
此案涉及的38名被告人属于同一传销组织的“A级经理”。案件曾于今年3月14日开庭审理,因被告人众多,案件复杂,法院今天继续开庭。
上午9时30分,法警将38名被告人带上审判台。审判长宣读83页刑事判决书。当地民众、被告人家属、政府官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数百人参加旁听。
据悉,来自新疆、内蒙、辽宁、黑龙江、广东等15个省(自治区)的38名传销A级经理,其中35名于2009年12月4日在南宁参加组织会议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案被告人长时间在广西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组织成员多达千余人,涉案金额数千万元人民币,一度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青秀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付某、田某等人自2006年起在广西玉林、北海、南宁以参加“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组织为名,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形成上下线传销网络关系,要求下线缴纳3800元至69800元的加盟费,并予以瓜分获得非法收益的方式进行传销活动。
被告人肖某、付某等人组织、领导的“资本运作”传销组织的模式是:以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加入行业必须交钱申购组织内的份额,买第一份是3800元人民币,从第二份起每份3300元,加入时需要交纳3800元至69800元申购份额为入门费,上线人员按级别高低对下线人员交纳的申购款进行瓜分。该传销体系的组织结构分为业务员—业务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体系负责人—独立体系负责人—行业负责人八个级别。
法院合议庭围绕每个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处地位、作用、发展下线人数、获利等方面,组织控辩双方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根据查明的事实,经合议庭评议和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涉案的38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3年不等的刑罚;附加刑方面,判处罚金共计1680万元,其中为首的传销老总肖某被处罚金100万元。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14辆汽车和依法冻结的各被告人银行存款共计6563697.8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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