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4月27日消息 购进水果赌博机在各小店铺投放经营,近日,海口美兰区检察院对彭某军、黄某兵、黄某军等11人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彭某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黄某兵、黄某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黄某龙、彭某某、廖某、李某、彭某田、黄某、曾某、陈某等8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0年1月至7月,彭某军、黄某兵、黄某军等人共同出资32万元,由黄某兵从广州购进水果赌博机,然后在海口市大致坡镇、三门坡镇等地一些人流量较大的小卖店、麻将馆、发廊等店铺大量投放。投放方式是在当地划出片区,指派专人负责与各个店主洽谈,一般均以300元每月的租金外加5%提成的报酬在各店投放水果机。
彭某军等人在大致坡共投放水果机100多部,并将大致坡镇(包含大致坡镇咸来墟)划分为六个小组,召集并安排黄某、曾某、彭某某、李某等八人协助管理,各组人员每天按各自分工及分管的片区巡查所投放的水机,曾某为机动人员,随时抽调支援各组,黄某龙担任会计,负责统计各组人员每天上报的帐务及作帐,而彭某某则负责管钱及机器维修。该组织还为各组成员配发了七辆摩托车及一辆五菱小面包车,用于组员开展业务及水果机的投放。
上述人员均由黄某军负责具体管理,彭某军负责全面管理。在三门坡镇,彭某军、黄某兵、黄某军伙同胡某(在逃)等人共同投资25万元,以上述相同方式累计投放水果赌博机60多部,由胡某负责管理。此外,彭某军还伙同他人共同投资30万元,在海口市白龙路一带投放水果赌博机60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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