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后,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对有意见认为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的问题,根本区别在于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过失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本案中监控录像、被告人供述及有关证据证实,被告人伍坦倒车前没有注意观察车后状况,也没有等到车载雷达工作就向后倒车,导致被害人被碾轧。此时被告人伍坦对被害人被撞轧的主观心态显然是疏忽大意而非故意。其后,被告人伍坦没有及时正确判断车辆颠簸的原因而将车辆向前开,导致被害人又被碾轧,此时被告人伍坦主观上仍属于未尽到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在被告人伍坦已经意识到有问题而欲下车观察时,本应将车辆操纵杆挂在停车档上,但由于紧张而错将操纵杆推到了倒车档上。其随后下车发现车下面有被害人,此时车辆已经后倒即将轧到被害人,被告人为避免车辆再次碾轧被害人而用双臂欲抬起车辆,但未能抬起,导致被害人再次被碾轧。综合全案发生发展的过程,被告人的行为客观上虽然导致了被害人被车辆多次碾轧,但从事前、事中、事后情节审查判断,被告人主观上并非希望或放任严重后果的发生,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疑问,审判长解释,两项罪名主要区别是看被告人犯罪的场所。交通肇事罪发生地点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上,而本案发生的地点在相对封闭的小区内,并非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此外,审判长还解释说,过失致人死亡,法定刑是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被告人还具有归案后积极认罪,真诚悔罪,取得了被害人亲属谅解等酌定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公诉机关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本案最终量刑有期徒刑四年。
据了解,本案发生后,被害人亲属已于2010年12月8日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伍坦和车主张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伍坦和车主张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类经济损失。该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并履行完毕,被害人亲属书写了书面谅解书,“对伍坦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司法机关可以对伍坦从轻公正处罚。”(丁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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