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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我错了”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1-05-02 08:51

  5月1日凌晨,被查获的内蒙古进京司机在北京市公安交管局东城交通支队等待问询。 新华社记者 李文 摄

 

  海口网消息5月2日    5月1日凌晨,25岁的内蒙古司机李俊杰醉酒驾车行至东城区朝阳门桥时,被北京公安交管局东城交通支队夜查小分队专职民警查获。5月1日上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李俊杰已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成为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

 

  5月1日零时,醉驾入刑正式实施,东城交通支队夜查小分队专职民警执行夜查酒驾任务。在朝阳门桥检查点,交警与往常查酒驾一样,在路上摆出停车检查提示牌、交通标志锥桶,形成一条专用车道。为了保证执法公证透明,执勤交警都在肩膀上装配了小型执法摄像设备。

 

  1日零时44分,一辆外地牌照的黑色奔驰车从东向西开了过来,东城交通支队夜查小分队民警董阳立即示意奔驰车司机接受检查,“他轻轻一吹,呼气式酒精检测仪上显示的数字就达到了醉酒驾车的标准。”

 

  交警示意司机下车,进入路边的指挥车中,再次进行吹气酒精检测。两次数据都超过了醉驾的最高限制标准。执勤交警将奔驰司机李俊杰带回交通支队,接受专业医疗机构抽血。

 

  3时40分,经过专业机构鉴定,李俊杰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59.6毫克,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近一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三天后,交管部门将依法对李俊杰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理。同时,因李俊杰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北京警方刑拘。

 

  ■ 探访:

  “不知道北京查这么严”

  当事人称进京看弟弟,“喝了几瓶啤酒”

 

  5月1日凌晨4时许,当记者来到东城交通支队讯问室时,仍可闻到李俊杰身上浓重的酒气。他表示,他是来北京看望弟弟的,喝了几瓶啤酒。李俊杰表示“不知道北京查得这么严”,并对民警表示:“我知道我错了。”

 

  5月1日上午10时30分,民警对李俊杰出示《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该告知笔录上写道“现查明你于2011年5月1日0时44分,在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桥上,存在醉酒(血液中酒精含量159.6mg/100ml)后驾驶机动车,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以上事实有酒精检验报告、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查获经过等证据证明。”

 

  告知笔录单上还写道:“你的行为已经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拟作出的处罚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在该告知笔录单上,李俊杰签名:“听清楚了以上告知内容。对于上述告知事项,不提出陈述、申辩。不要求听证。”

 

  ■ 焦点:

  抽血检测应有时间约定

  专家建议第三方机构介入检测是否醉驾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磊5月1日表示,如何测量认定驾驶人属于醉酒驾驶,不能单靠交警的酒精检测设备认定,需要由中立的第三方介入检测。“比如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此外,初次检查与到医疗机构进行血液检测之间的时间,也需要进行约定。

 

  交管部门表示,在酒驾检查中,如果有条件将现场对涉嫌酒驾的人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王磊认为,在现实执法中,配备救护车比较难,交警需要带驾驶人去指定机构检测。

 

  “这个过程可能会有问题,时间长了,体内酒精也会代谢。”比如说,驾驶员通过大量喝水、排尿,影响最后的检测结果。所以,从检查到酒驾到最后的血液检查认定,中间的时间不好掌握。

 

  他建议,执法部门可以在这个变量比较大的环节给出一定的时间约定,以保证执法环节的尽量客观。

 

  警方抽调专人办理醉驾案

  专家称,醉驾入刑后执法主体应转移至刑警

 

  王磊说,按照执法程序,醉驾入刑后,其执法主体也应该相应转移,查获的过程肯定还是交警执行,但查到涉嫌醉驾并通过指定机构确定酒精含量的,应该移交刑警,此后刑警通过提请由检察机关公诉,最后由法院审理判定拘役。

 

  对此,市交管局法制处处长赵继强说,在执法中,交警、巡警等将保持多警种联动的形式。目前交管部门已对全体民警进行了办理刑事、行政案件流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赵继强说,交管部门从全市七千名交警中抽调熟练业务的专业人员,专门负责醉酒驾驶、飙车案件的查处办理工作。

 

  ■ 相关法规

  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以上属于醉酒驾车行为。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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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 [作者:郭超] [编辑:郑克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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