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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醉驾入刑第一人”:“我错了”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1-05-02 08:51

 

  警方抽调专人办理醉驾案

  专家称,醉驾入刑后执法主体应转移至刑警

 

  王磊说,按照执法程序,醉驾入刑后,其执法主体也应该相应转移,查获的过程肯定还是交警执行,但查到涉嫌醉驾并通过指定机构确定酒精含量的,应该移交刑警,此后刑警通过提请由检察机关公诉,最后由法院审理判定拘役。

 

  对此,市交管局法制处处长赵继强说,在执法中,交警、巡警等将保持多警种联动的形式。目前交管部门已对全体民警进行了办理刑事、行政案件流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赵继强说,交管部门从全市七千名交警中抽调熟练业务的专业人员,专门负责醉酒驾驶、飙车案件的查处办理工作。

 

  ■ 相关法规

  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以上属于醉酒驾车行为。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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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 [作者:郭超] [编辑:郑克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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