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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新规实施多人“以酒试法”(图)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1-05-03 10:36

成都查获“醉驾第一人”戴查摄

  海口网5月3日消息  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加大了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则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这意味着,醉酒驾驶一旦被查出,等待醉驾者的,不再是15天的行政拘留,而是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和伴随一生的犯罪前科。

  “醉驾入刑”首日各地刑拘醉驾“第一人”,破灭了心存侥幸者认为“醉驾入刑”规定可以人为变通的幻想。可以想象,如果这一新规能够“强硬”地执行下去,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醉驾行为就不会像如今这样司空见惯,醉驾酿成的悲剧也将会大大减少。

  安徽刑事拘留醉酒驾车“第一人”

  记者李光明 5月1日凌晨零时2分,安徽省芜湖市交警在银湖北路与天门山路交叉口设卡检查醉酒驾驶,查出驾驶人曹某体内每百毫升酒精浓度为94毫克,属于醉酒状态。芜湖警方依法对曹某作出了刑事拘留的处罚决定。

  据悉,这是醉酒驾驶入刑实施后,安徽省查获的醉酒醉驾第一人。

  当时,家住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的曹某驾驶车号为皖BCJ688的小轿车,沿银湖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汉爵路段,被执勤民警拦停,当曹某把车窗摇下时,民警闻到了扑鼻的酒气。民警与曹某交流时,曹某语无伦次、口齿不清。经现场民警检测后,初步判定曹某属酒后驾驶。随后,民警将曹某的血液送往芜湖市疾病防控中心进行血液检测,结果显示曹某体内每百毫升酒精浓度为94毫克,属于醉酒状态。芜湖警方按照新的“醉驾入刑”法律规定,对曹某作出了刑事拘留的处罚决定。

  成都“醉驾第一人”表示“很后悔”

  记者马利民 5月1日凌晨零时40分,开着捷达车的司机蔡某,在四川省成都市蜀金路西单商场路口被警方拦下。经酒精测试仪检测,他血液里酒精浓度为每百毫升188.8毫克,属于醉酒驾驶。他也成为“醉驾入刑”规定执行后,被警方查出的成都市第一名醉酒驾车者。

  按照新规,蔡某除了可能面临拘役外,或将被吊销驾驶执照,并且今后5年内不能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5年都不能开车,对我工作影响挺大的。”蔡某称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没想过(醉驾)严重性”。

  抽血后,蔡某被带回交警四分局,约束至酒醒。目前,该案已进入警方侦查阶段,按照程序,警方将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蔡某拘留。

  “由于这是新规后第一起醉驾案件,我们对蔡某的调查会很严谨和仔细,在材料搜集齐备后,再移交至检察机关。”民警称。

  辽宁醉驾“第一人”面临拘役处罚

  记者张国强 霍仕明 5月1日20时50分,一宋姓车主因醉酒驾车被沈阳市警方查处,成为辽宁省“醉驾入刑”规定实施后被查获的第一人。

  当时,宋姓车主驾驶的银灰色微型面包车,被正在进行夜间整顿的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皇姑大队拦停。经检测,该车主的酒精检测数值为99.97,属于醉驾。

  这位车主55岁,是一位私企老板。他说自己当晚为朋友庆祝生日,喝了一瓶啤酒。当被问及是否了解“醉驾入刑”的新规定时,他表示知情。

  据了解,宋某将面临拘役的处罚。

  江苏首个醉驾者被查获时弃车逃逸

  记者丁国锋 5月1日零时40分许,某汽车4S店工作人员刘某驾驶一辆黑色现代轿车行至环南路青果路口时,发现江苏省江阴市公安交巡警大队临检,当即弃车逃逸,民警发现后立即追击,10分钟后,刘某被民警抓获。经血液检测,刘某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85毫克,达到醉酒标准。

  在询问中,刘某称,其实他通过媒体的宣传,早已知晓“五一新规实施”,晚饭喝酒并不多,后又到娱乐场所喝了不少酒,结束时认为半夜不会有警察临检,且离家不远,故自己抱着侥幸心理开车回家了。

  经核实,刘某为江苏省第一个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被查获的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

  让“醉驾入刑”助推社会和谐

  备受关注的“醉驾入刑”5月1日开始施行。北京、成都、重庆等地交警当日展开清查行动,查获一批醉酒驾车人员。醉酒驾车违法行为面临的,从过去的行政处罚,上升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

  近年来的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广东“黎景全案”等因醉驾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曝光,屡屡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成本太低,缺乏震慑和惩戒作用,驾驶员心存侥幸。刑法的严厉性和威慑力,有助于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如果醉驾有可能蹲大狱,再有“酒量”和“胆量”的驾驶员在以身试法前也会有所顾忌。

  有关法律法规能否严格执行,交管部门的执法水平能否跟上,如何避免“人情关系”的影响,这将是“醉驾入刑”下一步人们关注的重点。醉驾行为之所以刺痛人们的神经,还因为在近年来的一些恶性醉驾事件中,醉驾者往往凭借其在社会资源上的优势,表现出对受害人的冷漠。“醉驾入刑”落到实处,方可让违法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当然,仅仅靠法律还是不够的,要从根本上杜绝醉驾,还有待于全社会文明素质的提高。(陈健 黄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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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6月30日晚,江苏省某建筑工程承包人张明宝醉酒后驾驶轿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轿车,造成5死4伤的特大交通事故,死者中还包括一名孕妇。

  2008年12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市民孙伟铭无证醉驾,连撞5车后逃逸,造成4死1伤的严重后果。

  孙伟铭案和张明宝案引起全社会关于醉驾的讨论。对醉驾的惩处,不少专家学者都提出了“醉驾入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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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 [编辑:胡世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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