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八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不得对岗位的报考专业、年龄、技能等进行有指向性限制。
第十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方案,并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考核;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用人员;
(七)公布招聘结果,并进行公示;
(八)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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