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聘方案与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在核定的编制内,结合本单位岗位设置情况,根据岗位空缺和需要制定招聘方案。
第十二条 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编制数、空编数、人员结构、岗位情况、拟招聘人数;
(二)拟招聘的岗位、人数、专业及所需资格条件;
(三)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
(四)考试、考核的办法;
(五)招聘信息发布的时间、渠道等。
第十三条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省政府部门或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省级垂直管理部门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由其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各市、县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须经市、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招聘方案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在报名日前10个工作日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一经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 招聘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聘单位的情况简介;
(二)招聘岗位、专业、人员数量及待遇;
(三)招聘对象、范围、应聘人员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提交的材料;
(五)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考试范围、科目;
(六)报名方法等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招聘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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