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试、考核与体检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采取考试或考核的办法,考试科目或考核内容应根据行业、专业以及岗位的特点设置。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按岗位的招聘人数与应聘该岗位经初审符合条件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3方可进行笔试,未达到1∶3比例的,应相应递减招聘人数。特殊岗位或紧缺专业应聘人员未达到1∶3比例的,须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笔试。面试人选根据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按岗位的招聘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不高于1∶3。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笔试,以实际岗位需要的专业理论知识为主要测试科目,兼有公共基础科目的内容;工勤岗位的笔试,以实际岗位需要的操作理论知识为主要测试科目。
面试考官为5人或7人,由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和专家组成。面试可采取答辩、情景模拟(演示)、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应聘人员适应实际岗位要求的综合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九条考试可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也可委托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提供命题和考试服务。
对因专业特殊等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简化程序组织招聘。事业单位招聘下列人员可不经过考试,采取考核的方式公开招聘: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市县(不含海口市、三亚市)招聘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采取考核办法公开招聘的岗位,可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直接对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第二十条通过考试的人员,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二十一条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并组织进行体检。拟聘用人员的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本人可在体检结果公布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查,并到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重新检查一次,以复查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应聘人员经考核或体检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聘用。空缺的招聘名额,经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可以按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者另行组织招聘。
第二十三条招聘单位要及时将公开招聘中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体检等环节的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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