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四条经招聘单位领导成员集体研究,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按有关程序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二十五条对拟聘用人员应在招聘信息发布的范围内进行公示。拟聘用人员公示前,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情况以及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公示期间存在争议的,省直事业单位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及时报送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县事业单位由市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处理。经调查不存在问题的,应予核准。
第二十六条拟聘用人员确定后,招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花名册》报送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由招聘单位发出《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并将《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聘用合同使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供的统一格式。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可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九条聘用前已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按规定办理工作调转手续。其他聘用人员由迁出地公安机关凭《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地公安机关凭《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和户口迁移证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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