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在公开发布的招聘信息中,要明确有关人员回避的要求。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纪检、财务、审计等岗位,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招聘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三十一条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招聘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六)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七)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招聘,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下列办法分别处理: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聘新进人员,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重或者在限期内未及时改正的,责令终止招聘;情节严重或者拒不终止招聘的,宣布招聘无效。
第三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招聘的新进人员,应予以清退。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立即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各市、县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公开招聘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海南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招聘办法》(琼人劳保〔200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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