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6日消息 5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1年房地产蓝皮书《中国房地产发展报告No.8》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土地财政助推地价、房价,房地产税费结构不合理,已经基本成为各方共识。城镇建设用地资源有限,从国家治理角度看土地财政不可持续也不宜持续,“十二五”期间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还需要通过完善税费结构,调整税基等合理方式来实现。
首先,要改革土地财政。蓝皮书认为,土地财政一方面助推了地价、房价,另一方面也极易使地方政府产生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最终损害城市长期发展。改革土地财政,需要统筹协调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财权和事权关系,逐步健全地方税体系,完善分税制。研究改革集土地管理与土地经营于一身的行政体制,创造性地探索稳定地方财政税源(如房产税)的途径,降低地方政府对短期利益的依赖,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可持续性。严格规范土地收益的使用支出,杜绝“寅吃卯粮”的短期行为。
其次,整合房地产开发与交易环节税费。蓝皮书认为,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中开发过程和交易环节租、税、费混杂交叉,税赋偏重。需要整合和规范各环节房地产税费,取消不合理收费,完善房地产税费制度。建议按照房地产开发土地购置、土地整理开发、建筑施工、竣工装修、房屋销售这五个大的环节归类整合房地产收费项目,减少收费项目,减轻收费额度,坚决杜绝不合理收费,并在适当时机整合房地产契税和房地产印花税。
再次,要全面开征房产持有环节税收。蓝皮书建议,要改变原来“重流通,轻持有”的房地产税收思路,推进持有环节税收,科学测算税基,合理确定税收对象,将房产持有税放在整体税制改革的大框架下统筹规划。通过征收房产持有税,引导合理住房消费,抑制财产和收入分配差距扩大,推动地方政府从土地财政转向税收财政,改变地方政府推高地价助推房价的链条。
最后,蓝皮书还建议,目前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在 “十二五”期间应加快向全国推广。开征房产税不仅可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形成稳定税收来源,也可抑制房价过快上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达到“削贫富差距之峰”的效果。此外,征收房产税还需要明确一些基本原则。第一,房产税的征收宜从量从价综合征收,作为收入调节的重要手段。第二,需要对免征或起征点加以论证,各地情况不一,需要有所体现。第三,需要考虑税收的使用,可以进入财政大盘子循环,也可用以对低收入群体的住房补贴,需要立法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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