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6日消息 一投资商在投资开发位于海南昌江黎族自治县境内的棋子湾时因各种原因与当地政府产生纠纷,10年间打了多场官司,棋子湾旅游开发也陷入停顿。
如今这一在海南引起较大关注的行政诉讼案波澜再起,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昌公司”)将昌江县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为该公司为自己开发的土地办理土地证,完善用地手续。今天下午,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单方毁约政府败诉
琼昌公司诉称,2001年5月31日,经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昌江县政府”)批准后,昌江县昌化镇政府(以下简称“昌化镇政府”)与琼昌公司签订了综合开发利用土地和旅游资源的《协议书》。《协议书》第1条约定:甲方(昌化镇政府)同意按“昌江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省审批的“昌江县旅游总体规划”在棋子湾的旅游建设用地区范围内整块出让50亩土地给乙方(琼昌公司),作为招商引资开发棋子湾渡假休闲旅游项目,具体土地的位置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测制的红线图为准,甲方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土地价格按同类用地价格下浮50%,土地价格按出让时县政府公布评估价确定。”为完善用地手续,2001年6月3日,琼昌公司向昌江县政府提交《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申请书》,申请办理50亩土地的出让手续及土地证;2001年7月3日,被告昌江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以下简称“昌江县国土局”,当时名称为昌江县建设与国土环境资源局)在琼昌公司提交的《海南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表》上签字同意选址意见;2001年7月10日,昌江县发展计划局作出昌计字(2001)33号《关于昌江棋子湾琼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棋子湾旅游项目的批复》,同意立项;2001年7月11日,昌江县国土局在琼昌公司提交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上签章同意项目报建;2001年8月,昌江县国土局给琼昌公司绘制了50亩土地的红线图;2001年11月27日,昌江县国土局给琼昌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为琼昌公司办理50亩规划土地用地手续。
2002年7月,国家决定在棋子湾进行军事演习,为配合军事演习,琼昌公司撤出棋子湾。军事演习结束后,琼昌公司进入棋子湾恢复开发经营建设,遭到了被告昌江县政府和昌化镇政府的百般阻挠,甚至强行拆除琼昌公司建设的旅游设施。琼昌公司依法起诉,最终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4)海南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和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琼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被告干涉琼昌公司经营权,意图非法解除《协议书》的一系列违法行政行为,确认了《协议书》的法律效力。(2005)海南行初字第173号行政判决和(2005)琼行终字第132号行政判决判令昌江县政府和昌化镇政府共同赔偿因其违法干涉琼昌公司经营权而给琼昌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730390元。
国土局拒办土地证
上述判决执行完毕后,琼昌公司多次与昌江县政府和昌江县国土局协商完善用地手续及办理土地证事宜,但均未得到答复。
2010年2月25日,琼昌公司致函昌江县国土局要求办理涉诉土地的使用证,该局答复涉诉土地“正在调查处理之中,暂不能办证”。2010年6月23日,昌江县国土局作出昌土环资罚决字【2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琼昌公司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棋子湾大角东侧土地兴建旅游设施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为由,责令琼昌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对琼昌公司处罚人民币3613元。琼昌公司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10月18日,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作出琼土环资复决字[2010]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了昌土环资罚决字[20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0年11月21日,琼昌公司再次请求昌江县国土局依法为琼昌公司办理土地使用证。鉴于昌江县国土局拒收琼昌公司的办证申请,2010年12月3日,琼昌公司通过公证邮寄的方式向昌江县国土局提交了《关于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2010年12月24日,昌江县国土局作出昌土环资函[2010]334号《关于办理土地使用证问题的复函》,以涉诉土地涉嫌违法为由,对琼昌公司要求办证的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011年1月10日,琼昌公司向昌江县政府提交《关于要求办理土地证的请求》,请求昌江县政府依法为琼昌公司完善涉诉土地的用地手续,并办理土地使用证,但至今昌江县政府未依法作出任何答复。
琼昌公司认为,根据《协议书》,被告昌江县政府于2001年6月8日就作出了同意“办理使用土地的有关手续”的批示,昌江县发展计划局已同意立项,被告昌江县国土局也已通过了项目选址和环境评估,确定了涉诉土地的红线图,并向琼昌公司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于军事演习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多次诉讼,导致涉诉土地的用地手续至今尚未完成,给琼昌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现琼昌公司与被告昌江县签订的《协议书》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合法有效。被告作出的认定涉诉土地系非法占地的行政处罚决定也被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依法撤销。应当依法受理琼昌公司要求办理涉诉土地使用证的申请,依法继续履行《协议书》,为琼昌公司完善涉诉土地包括转用、征收在内的各项用地审批手续。而昌江县国土局作出的昌土环资函[2010]334号《关于办理土地使用证问题的复函》认为涉诉土地“涉嫌违法”,不予受理琼昌公司的办证申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撤销。被告昌江县政府作为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主体,不予答复琼昌公司的办证申请的行政行为,亦违反法定职责,严重侵犯了琼昌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昌江县政府和国土局为涉案土地办理土地证、完善用地手续。
县政府认为不能办理土地证
昌江县政府在答辩中称,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涉及旅游性质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必须在符合辖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照法定的供地方式,经有权对机关批准才能取得。而琼昌公司所申请的50亩建设用地土地位置,并不符合我国土地法律中土地利用总体有关强制性规定。琼昌公司依据《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及文书所主张的权利违反我国土地法律的基本规定,因为乡镇政府依法无土地出让权,即便是经县政府同意的出让行为,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且用地年限50年的约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关于“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出让年限最高为四十年”的规定,因此协议应属无效。
昌江县政府认为,琼昌公司根据无效《协议书》向该县有关部门取得的《海南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审批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等均属无效材料,不能成为其申请该案土地使用权合法的事实依据,县国土局及县政府不存在违法为其办理该案土地权的义务。相反,该公司据此为由长期非法占用涉案土地,我县将依法作出处理。属无效材料,不能成为其申请该案土地使用权合法的事实依据,县国土局及县政府不存在违法为其办理该案土地权的义务。因此昌江县政府请求法院驳回琼昌公司的起诉。
昌江县国土局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表达了类似的意见,依然认为琼昌公司是非法占地,不应为其办理土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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