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6日消息 重庆市双桥区最近发生一起涉案上亿元的房产诈骗大案,近200名受骗者中多为阅历丰富的企业主、证券从业者等“高智群体”。他们表示,正是出于对房地产登记部门的信任,他们才决定出资购房或放出借款,结果却落入陷阱,没想到政府办事窗口交给他们的却是假备案和假抵押。
“袖珍小区”的大骗局
记者日前来到5万人口的“袖珍小区”双桥区繁华地段,看到“青石·领秀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齐备,预售面积为13381.96平方米。
2008年11月2日,重庆青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杨帆,以“青石公司”的名义,与钟亮、罗光琴等7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并以“青石·领秀城”54套房为抵押物,伪造了上述购房合同的备案登记手续。双桥区房管局工作人员段宁折在明知杨帆利用假备案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在房管局办证大厅,以工作人员的身份将假备案交给被害人,谎称上述房产已经在房管局正规备案。11月3日,杨帆骗得钟亮等人借款465万元。这是重庆市公安局双桥区分局侦查发现的情况。
以上仅是杨帆、段宁折等人实施诈骗行为的其中一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称:2008年3月至2009年2月期间,重庆青石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人杨帆采取重复销售“青石·领秀城”房产,或者以销售名义进行抵押借款等方式,单独或在双桥区房管局工作人员段宁折的帮助下,使用虚假预售备案登记,骗取他人钱财达40余起。与此同时,杨帆还伙同他人,骗取银行贷款,虚构工程,骗取工程前期运作费。
2009年2月,众多购买“青石·领秀城”住宅和门面的人发现房产虚假登记、一房多卖后,纷纷到公安机关报案。涉案人员杨帆、段宁折等现已被抓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称,杨帆诈骗金额6000多万元,段宁折骗取1489万多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政府办事窗口成为行骗者的“通行证”
李某在重庆北碚区经营一家纸品公司,他说:“2008年11月,青石房地产公司老总杨帆找到我,说有现房,可以较低价格卖给我。随后,我去双桥的青石·领秀城,经协商确定每平方米1200元的价格成交。我特地去双桥房管局查询,工作人员段宁折告诉我说‘该楼盘证照齐全,手续没有问题’。”李某当月即与杨帆签订合同,以300万元购买了22套领秀城住宅。12月26日,李某又去双桥区房管局咨询,工作人员段宁折答复“该楼盘没有问题”,于是他又出资100万元,购买了600多平方米的商业门面,当天即签合同并交至房管局。
2009年2月是合同约定交房的时间,李某打电话给杨帆时,杨帆吞吞吐吐的态度令他起了疑心。他立即到房管局查询未果,经律师交涉后,房管局工作人员廖阳树告诉他“档案中没有该销售合同的备案登记”。情急之下,他向公安机关报案。
从事股票行业的聂某给青石房地产公司杨帆贷款600万元,以杨帆的一家酒店作抵押,但半年后,他到房管局档案室查询才发现,自己的抵押手续根本没有入档,全是假的;开典当行的孙某花了550万元购买领秀城2600多平方米住宅,到双桥区房管局进行合同登记,最终也发现是假的;重庆建设工程公司黄某承建领秀城两栋楼,交了200万元工程保证金后,发现开发商和其他4个建筑商也签了合同,经交涉后,开发商抵押15套住宅给黄某,最后他发现,只有其中5套是真抵押,其他都是假的;在双桥区从事化工行业的企业主吕某出资340多万元,购买了领秀城2000多平方米的门面,去房管局办的手续也是假的。
部分受害者代理人的律师周小山说,杨帆等合同诈骗案的受害者近两百人,诈骗手段有一房多卖、假合同假证、收取工程保证金等,涉案金额近1.6亿元,仅他代理的受害人,涉及金额就达3800多万元。
受害者聂某气愤地告诉记者:“我们是基于对房管局的信任,才把资金贷给他的,没想到这都会有假!”接受采访的受害者普遍表示,他们相信政府职能部门的办事窗口,可是“窗口”却伤害了他们。记者到双桥区房管局,表明采访意图,该局负责人却拒绝回答记者的任何问题。
行政机构该当何责?
部分受害者认为,双桥房管局工作人员与他人串通进行虚假登记,房管局在管理上失职,应承担责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莫丹谊说,这起案件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房管局在此案中负有国家赔偿责任。公务人员竟然成了诈骗案件的长期共谋,这表明存在利用职务犯罪的高危区,需要监管。他呼吁应将我国房产登记情况完全公开化,让公民都能够方便地查询。
记者了解到,类似的案件过去就曾发生过。2000年10月至2006年5月,重庆巴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地产管理科科员曹某,用假国土证骗了办证单位和个人109万元,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12年有期徒刑。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恩权认为,段宁折作为房管部门的行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和杨帆共同骗取人们的信任,因而使得杨帆诈骗成功。规模浩大的房产项目在双桥区繁华地段建设开发,房屋进行买卖、抵押登记,难道房管部门的领导不知道?发人深省。
不过有一点值得强调的是:段宁折在履行行政职务行为的过程中,行使违法行为,这属于典型的行政违法行为。虽然他本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但对于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行政单位要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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