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9日消息 今天上午,浙江首例醉驾涉案者安徽省利辛县胡某,今天在浙江瑞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浙江省首例因醉酒驾驶而被刑事处罚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6年出生的胡某,2011年5月1日中午和朋友一起在瑞安市塘下镇塘西村中心路榕树下饭摊饮酒,酒后到塘下镇嘉园KTV附近向他人借得轿车,然后驾车到塘下镇罗凤八水村载姜恒去104国道凤士桥路段。
事发当天下午三点半左右,胡某途经瑞安市塘下镇罗凤大道与高东一路交叉路口时,轿车前部碰撞刘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摩托车,造成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员刘某及其乘客夏某等4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胡某送伤者至塘下人民医院治疗。交通警察接警后到医院抓获被告人胡某。当日下午16时23分,被告人胡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ml,属醉酒驾驶。
经医院检查,5名伤者伤势均较轻微,只需作简单处理。胡某妻子在得知事故消息后,第一时间筹钱前往医院。在伤者无意索赔的情况下,坚持给予赔偿。
瑞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认罪态度好,发生事故后立即送伤者去医院治疗,事后赔偿积极,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胡某在法庭上悔恨不已,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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