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10日消息 近日,秀英法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一案时,引入了一个全新的“角色”——社会调查员,此举在海南省青少年审判中尚属首例,标志着社会调查员制度在海南正式启动。
在该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李某因一个小口角,一怒之下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子砸向同村李姓被害人的头部,并用破碎的瓶子捅伤被害人上身多处,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已构成轻伤。本案开庭审理前,秀英法院随机抽取两名人民陪审员进行调查活动并形成报告。4月21日下午,在庭审中,社会调查员以独立身份出席法庭,宣读并向合议庭递交了关于被告人李某的社会调查报告,调查内容包括了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知识水平、实施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该报告剖析了犯罪主要原因,指出被告人李某是单亲家庭长大的农村孩子,其家长文化程度较低,因忙于生计对孩子缺少管教与沟通,家庭教育方式的失当及生活环境中不良氛围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其对是非判断能力较差、冒险欲和模仿欲较强、法律意识淡薄、容易冲动,通常是一个小争吵就引发了犯罪行为。
社会调查报告的介入,使得合议庭的庭审教育显得更加有的放矢,在充满关怀又不失严谨的庭审氛围中突出了“寓教于审、审教合一”的理念。在本案中,社会调查员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情况进行调查,给审判提供参考,并与少年法庭一道积极对被告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最终使被告人了萌发了悔罪和改正的决心。之前,合议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获知未成年被告人具体情况的途径仅是案卷材料的反映及庭审过程,社会调查员的加入,能更全面地了解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轨迹、性格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刑事法律人性化关怀的缺乏,为案件的量刑形成参考材料,增强了判决的适当性,同时也为未成年犯的判后回访帮教创造有利条件。
社会调查员制度的实施是秀英法院根据少年犯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性和思想行为可塑性的特点,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的探索性工作,今后,该院还将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通过邀请共青团、妇联、司法局、学校、社区等单位的人员充实社会调查员队伍,通过推出诸多配套措施,如邀请社会调查员参与制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方案,拟定教育规划等延伸性工作,不断创新、完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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