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11日消息 在儋州市滨海新区重点项目建设中,由于村务不公开,一笔100余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去向不明”引起当地村民质疑。近日,儋州检察院派驻白马井检察室介入调查并澄清了此事。
百万征地补偿款去向成谜?
2011年4月21日,白马井检察室了解到:白马井镇东山村委会低地村在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村务不公开。部分农民反映100多万元征地补偿款“去向不明”,并以此为由,阻挠滨海新区第二组团中南集团重点项目建设。
经查,儋州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已通过委托付款帐户将低地村被征用的878.1亩土地补偿款4562万余元,转入低地村的两个集体银行账户。
100万征地补偿款另有用途
2010年9月开始,低地村村民分两批领取了征地补偿款共4369万余元。经调查,低地村从征地补偿款中扣除之前的村民借款20万元、新农保费用2.2万元、争议地青苗费1.26万元后,尚余169万余元,该剩余款项属于低地村集体留存的征地补偿费和未发放的青苗补偿费。村民实际领取的征地补偿费(含应扣除款项)和该村集体银行账户实际余额(不包括利息)相一致,不存在征地补偿款被贪污、挪用情况。
村干部表示村务将公开
2011年4月29日,白马井检察室组织白马井镇政府工作人员、低地村村干部及被征地农民代表,对100余万元征地补偿款去向问题进行公开答复,并对阻挠滨海新区中南集团重点项目建设的被征地农民进行调处和引导。
村干部表示,要完善该村村务公开制度,以村务公开的形式,向村民公布检察室的调查结果,尽快做好被征地群众的思想工作,确保滨海新区中南集团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法律解读村务公开制度
村务公开制度指村委会及时或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接受村民监督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作出了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
该法规定,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上8条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该法规定,“村委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委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政府或者县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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