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律教育缺失是主因
●很多保安员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当时我一时失去理智,殴打杨某是因为她的态度很不好,让她脱衣服是为了检查她身上是否藏有赃物。”周某辩称,自己当保安队长已经一年半了,每年抓小偷不下百人,“保安抓小偷是为超市挽回经济损失,所以在业绩考核上会有好的成绩,超市会按小偷赔偿金额的一定比例给我们发放奖金。”
“即便是公安人员,也须在出示搜查证或搜查令后,才能对嫌疑人进行搜身检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一位检察官表示,无论是哪家超市的保安都没有权利对顾客进行搜身,嫌疑人须被送到派出所后,由公安机关裁定是否赔偿、赔偿金额多少,“虽然搜身属于保安队长的个人行为,但超市在管理上也明显存在管理不严的问题,检察院将在近期向该超市送发一份‘检察建议’。”
周某是非正规保安培训中法律教育严重缺失的一个缩影。保安员的工作特点之一是参与大量社会活动,由于其不具有执法权,所以很容易因为自身的不当行为而触犯法律。因为他们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或者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但并不知道其后果或危害程度。
小张是一名工作仅两个月的年轻保安,目前在一所大学的学生公寓工作。据他说,他们归属保安公司管理,但是平时工作中主要听从学校保卫处的安排。“我们统一在某基地进行过集中培训,后来也组织了考试,合格的才能上岗。”谈及从业前的培训和考试,略显腼腆的他刚开始还有点自豪。但是经过询问,这个“考试”并非由公安机关组织,而是“保安公司自己组织的”,这显然并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说,他们曾就2008年至2010年3年间,犯罪主体为保安人员的刑事犯罪进行过调研,并发现此类案件具有几个特点:犯罪主体基本为外地来京务工的低学历年轻男性,犯罪类型集中于侵财类犯罪和伤害类犯罪,犯罪分子大多利用其保安身份实施犯罪行为,保安犯罪中共同犯罪占较大比例。
据介绍,保安人员常见的犯罪行为有:利用保安身份,或者监守自盗,内外勾结,利用其较为熟悉所在小区周边状况的优势,窃取居民财物;或者在执法过程中,恣意妄为,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毁人财物;或者利用其与所在小区居民较为熟悉的便利,寻找机会,强奸单身女性;或者受他人指使,为他人组织卖淫行为提供帮助,通风报信,充当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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