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12日消息 2009年,陵水男子黄亚良、黄亚师等四人在陵水境内多次持枪抢劫他人财物被警方逮捕。日前,海南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亚良、黄亚师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敬国有期徒刑十五年、黄才发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黄亚良、黄亚师、黄敬国、黄才发四人都是海南陵水县农民。2009年8月10日傍晚,黄亚良、黄亚师、黄敬国伙同黄育飞(另案处理)一起骑摩托车到陵水县城预谋抢劫。次日0时许,发现椰林镇滨河南路北侧陵河河堤防护栏人行道处有两男子正在聊天,旁边有一辆本田摩托车。黄亚良和黄育飞便分别持火药枪上前威胁两男子龙某和陈某,黄亚良持枪柄打伤龙某头部,抢走龙的摩托车。
尝到“甜头”后,他们更加恣意妄为,同年8月23日傍晚,黄亚良、黄亚师、黄才发三人骑一辆摩托车在陵水县椰林镇椰林大桥北岸桥头西侧抢走李某一部摩托车和一部手机。
2009年9月,黄亚良、黄亚师等又抢劫陵水县南平农场绿达公司木瓜园老板黄某现金12700余元。
省一中院认为,黄亚良、黄亚师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持刀以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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