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13日消息 5月11日,由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湘西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杨隆吉、张水富等38人涉黑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因组织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2项罪名,犯有命案的石红军、张言君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杨隆吉、张水富、梁军红被判无期徒刑;张青红等3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两年至2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5月12日,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本报记者披露了这起目前湘西最大的涉黑案的一些具体案情。
以赌敛财
杨隆吉,外号叫“梅兰”。这个湖南省吉首市的男子年纪不过36岁,但却令当地不少普通民众谈之色变。
案卷卷宗显示,从2004年至2009年期间,以杨隆吉、张水富为首的涉黑团伙在形成、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先后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开设赌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买卖持有枪支、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3人死亡、两人重伤、4人轻伤、多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
《法制日报》记者看到,湘西检察院的公诉书一共46页,27000多字,共涉案38人,涉及罪名12个,涉案犯罪事实46起。由于案情特别重大,整个庭审持续了6天时间。
检方指控认为,以杨隆吉、张黎明、张水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以放高利贷、开设赌场、帮人取款、为赌场提供保护、敲诈勒索、强揽工程等违法犯罪手段攫取经济利益,聚敛大量钱财。
据办案人员介绍,以杨隆吉为首的团伙成员,主要是以在赌场上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及开设赌场赢利为主要经济来源。以张黎明为首的团伙成员,主要是以在赌场上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开设赌场赢利、给“地下”赌场提供保护从而收取保护费及敲诈勒索为主要经济来源。以张水富为首的团伙成员,主要是以强揽工程项目,帮人“了难”,给“地下”赌场提供保护从而收取保护费为主要经济来源。
其中,杨隆吉先后于2006年初至2009年8月期间,先后单独或伙同张黎明、张水富等人在吉首市坪山坡村、寨拢村、乾州等地多次开设赌场赢利,并在自己或他人开设的赌场上放高利贷收取高额利息。特别是2008年期间,杨隆吉带领多名团伙成员到花垣县一个小地名叫“三不管”的地方开设的赌场上赌博并放高利贷,时间长达几个月之久,因而获得了巨大经济利益。
杨隆吉对安排在赌场帮忙做事的团伙成员每人按天发四五百元的工资;对其他在场的团伙成员,则是在每次赌博赢钱后,给他们每人一二百元钱,用于生活开支。在没开赌场期间,杨隆吉经常请团伙成员吃饭、娱乐等。张黎明、张水富则为组织成员在吉首市区提供集中食宿、生活费用,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为组织成员提供逃跑资金、私了案件,逃避打击。
暴力树威
为了保障非法经济利益的获取,聚敛更多钱财,维护组织成员生存及组织活动正常运行,以杨隆吉、张黎明、张水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经常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来实现这一目的。
对借高利贷而未能按时偿还的人,杨隆吉就会授意罗顺心或陈林安排组织成员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达到取债目的。2006年以来,以杨隆吉为首的组织成员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10余人次。
以张黎明为首的组织中的下层成员在为“地下”赌场提供保护的过程中,对拒绝要他们提供保护的“地下”赌场,先后两次采取暴力将赌场上赌博机砸烂毁坏。
以张水富为首的组织成员,则以发生交通纠纷帮人“了难”为借口,仗着组织影响给人造成的心理强制,共实施敲诈勒索行为10余次。
等级森严
在长期的违法犯罪过程中,以杨隆吉、张黎明、张水富为首的组织逐步产生了较为明确的分工,形成了一些约定俗成的规矩:如对层次最高的要称呼“大哥”,层次低的成员称呼层次高的为“哥”。见到“大哥”级,要按照层次高低依次称呼;做大事要先请示,“大哥”同意后再去做;小事做了后要给“大哥”汇报;做事所得收入先交“哥”,再由“哥”分配;一切行动要听“大哥”或“哥”的指挥,如小弟出事则由“大哥”出面摆平等等。为树立绝对权威,杨隆吉平时严格要求组织成员服从安排,不准偷抢、惹是生非。
杨隆吉、张黎明、张水富团伙联系紧密,平时经常在一起娱乐、共邀开设赌场、去赌场赌博,又相对独立地各干各的事,但一旦有重大事情,杨隆吉、张黎明、张水富等人就会聚集在一起商量对策,共同对付对组织发展壮大产生阻力和威胁的势力。
2004年,张水富先后带领组织成员将与其有矛盾的高华、向远长砍伤;2006年,张水富指使组织成员持枪将向明茂打成重伤。2007年4月,为争夺势力范围,吉首马颈坳一帮人与张水富团伙成员梁宗海等人发生矛盾。不久,马颈坳人持枪将梁宗海打死。2007年5月,杨隆吉、张黎明、张水富、石红军在花垣县一宾馆商议,决定由石红军、张水富分别带人打击马颈坳一帮人。于是,石红军伙同韩吉利(已判刑)持双管猎枪将马颈坳人张千军打死,张水富指使梁军红等人将马颈坳人陈生路打伤。
虽然在法庭上,面对检方的指控,杨隆吉、张水富等团伙成员对众多犯罪事实多以“我没有犯罪”、“我不知道”、“不是事实”等予以辩解,但通过6天的开庭审理,法院最终认为,以杨隆吉、张水富为首的犯罪组织具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已经发展成为具有一定组织规模和经济实力的暴力犯罪群体,符合法律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当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予以处罚。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危害了当地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及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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