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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文庄派出所原所长受审 刑讯逼供致疑犯残

海口网 http://www.hkwb.net 时间:2011-05-15 16:05

  海口网5月15日消息  海口市公安局文庄派出所原所长张彪涉嫌刑讯逼供、故意伤害、受贿一案,5月12日在海口琼山区法院开庭审理。海口市琼山区检察院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彪数罪并罚。另外,文庄派出所原民警张立安涉嫌刑讯逼供,原民警陈小亮涉嫌刑讯逼供、故意伤害,也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刑讯逼供

 

  致盗窃嫌疑人左上肢单瘫

 

  海口琼山区检察院查明:2009年9月9日,时任海口市公安局文庄派出所副所长的吴建民(另案处理),根据群众举报,带领所里干警出警,将有盗窃嫌疑的刘某良、刘某、洪某、刘某兴带回文庄派出所。时任文庄派出所教导员、负责该所全面工作的张彪亲自指挥办理该案,并指定民警张立安、陈小亮为该案的主办人,负责审讯工作。张立安、陈小亮分别带领一个审讯组,轮流在文庄派出所里对刘某良、刘某、洪某、刘某兴进行审讯。

 

  为了获取口供,张立安、陈小亮等采取用胶布蒙住眼睛和嘴巴、长时间罚跪、日晒、吊铐等手段对刘某良、刘某、洪某、刘某兴进行体罚逼取口供。在审讯的过程中,张彪明知张立安、陈小亮等人采取非法手段对刘某良等4人进行体罚逼取口供,且多次到审讯室向张立安、陈小亮了解审讯进展情况,看到刘某良等人被吊铐在铁架上进行逼供,仍未加以制止,纵容办案人员刑讯逼供。

 

  直到9月12日,刘某良等4人交代了其盗窃犯罪事实,张彪、张立安、陈小亮等才办理刑事拘留手续,并于9月13日上午将刘某良等4人送往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关押。刘某良等4人在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收押时,被检查发现身上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刘某良随后被送往海南省司法医院住院治疗。经海南省司法医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良左侧臂丛神经损伤致左上肢单瘫,鉴定为五级伤残。刘某、洪某双侧手腕擦伤,未构成轻微伤。

 

  由于赔偿问题未谈拢,当事人刘某良的家属上访,纪委、检察机关相继介入调查。2010年6月26日,负责审讯的陈小亮被刑事拘留,7月9日,陈小亮被检察院批捕。陈小亮被逮捕后,7月12日,海口市公安局文庄派出所的涉案民警、值班副所长和时任所长张彪相继被捕。

 

  故意打人

 

  致留置人员双耳鼓膜穿孔

 

  2009年9月15日下午,文庄派出所民警陈小亮等人到海口市琼山区府城南北水果市场抓私彩,准备将卖私彩的蔡某、冯某夫妇带回文庄派出所处理时,遇到群众围观和阻拦,围观的黄某称“你们抓人就抓人,不要打人,打人是不对的。”陈小亮等人就以黄某阻碍执行公务为由,将黄某和冯某、蔡某一起带回文庄派出所关押在留置室里,并将三人的双手反铐在留置室的铁管上,用胶布封住嘴巴。

 

  当天晚上,张彪和陈小亮在审讯前,两次进入留置室,用手掌和皮鞋分别对黄某、冯某、蔡某的脸部、耳部、头部进行殴打,并用脚踢、踩黄某的胸部、腿部,导致黄某双耳鼓膜穿孔。经海南省司法医院鉴定,黄某双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应为掌击双耳所致,所受损伤为轻伤。

 

  案发后,文庄派出所已赔偿给黄某5万元。


  索取贿赂

 

  利用职权4次索贿11万

 

  2007年7月,张彪在担任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在办理王某祥、周某、雷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时,交代刑警大队协管员王某与周某的妻子鲁某联系,鲁某表示愿意花钱将丈夫周某保出来。张彪提出要8万元即可放人,鲁某认为8万元太多无法筹到,张彪便把金额降至5万元。同年8月13日,鲁某当着协管员王某的面,将5万元存入银行,并将存折交给王某保存,鲁某掌握密码。8月15日,张彪让协管员王某转告鲁某,当天下午可放人。鲁某和王某一起到银行取出5万元后,一起开车到海口市第一看守所接周某。鲁某在接到丈夫周某后,将5万元交给王某,王某开车到南海大道和海榆中线的红绿灯处,将5万元交给张彪。

 

  与此同时,雷某的姐夫张某通过朋友认识张彪,请求张彪帮忙将雷某放出,张彪问张某能出多少钱,张某称出2万元,张彪表示同意。2007年的一天下午,张某在海口府城红城湖路的路边,将2万元现金交给张彪。10多天后,雷某被释放。张彪所收受的7万元现金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销。

 

  检察机关还查明: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冯某的堂妹马某因涉嫌强迫他人卖淫,被海口市公安局忠介派出所扣留。冯某通过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中的周某,找到时任琼山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张彪帮忙,张彪表示同意,并提出事后要给1.5万元人民币。当天下午,马某被忠介派出所释放。当天晚上,周某在海口市某演艺厅门口,将1万元交给张彪,余下的5000元周某用于请张彪吃饭、洗桑拿等。

 

  2009年11月26日晚上,琼山区府城镇高登街某发廊老板刘某的哥哥等6人,涉嫌组织人员卖淫被文庄派出所民警带回所里审查,刘某担心哥哥被拘留,便请胡某出面找时任文庄派出所教导员、负责全面工作的张彪求情,表示愿意花钱摆平此事。张彪提出交3万元即可放人,胡某将张彪的要求告诉了刘某,刘某将3万元交给胡某。第二天上午,胡某在张彪的办公室,将3万元交给张彪。当天下午,刘某的哥哥等6人被释放回家。

 

  张彪被抓后,已退还赃款共计人民币111715元。

 

  2008年7月至2010年6月,民警张立安在负责管理府城高登街片区期间,以收取赞助费为由,向高登街的“樱花”、“玫瑰香”、“蓝月亮”、“金港城”4家按摩店索要贿款共计3.3万元。


  收赞助费

 

  按摩店网吧等须按月交费

 

  2009年4月,张彪在担任海口市公安局文庄派出所教导员、负责该所全面工作期间,以派出所办公室搬迁需要增加办公物品及解决协警的工资为由,要求辖区的发廊、按摩店、旅馆、网吧等,每月交纳一定金额的赞助费,并安排人员定期收取。从2009年4月至2010年5月,由戴某向“泉怡”、“加州”等6家宾馆,“樱花”、“玫瑰香”等6家发廊按摩店及某西餐厅共收取赞助费82800元;由王某向“灵杰”、“神浪”等13家网吧收取赞助费共计65100元,戴某、王某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交给张彪,用于文庄派出所的经费开支。

 

  2009年12月,因有新闻媒体暗访高登街的按摩店,张彪以需要打点媒体避免被曝光为由,要求高登街的“樱花”等6家按摩店筹集费用,张彪派王某共向这6家按摩店每家收取1500元,共计9000元,张彪将该款用于文庄派出所的经费开支。

 

  开庭审理

 

  琼山区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琼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海口市公安局文庄派出所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索取他人财物15.6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张彪系文庄派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张彪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为获取口供,纵容办案人员非法对刘某良、刘某、洪某、刘某兴等人采取用胶布蒙住眼睛和嘴巴、长时间罚跪、日晒、吊铐等手段刑讯逼供,致使刘某良伤残;故意对黄某身体进行殴打致其轻伤;张彪在担任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和文庄派出所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万元,其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还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建议法院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张彪数罪并罚。

 

  张立安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刘某良等人盗窃案时,为获取口供,非法对刘某良等4人刑讯逼供,致刘某良伤残;张立安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索取他人财物共计3.3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陈小亮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刘某良等人盗窃一案中,为获取口供非法对刘某良等4人非法刑讯逼供,致刘某良伤残,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海口琼山区法院5月12日对该案进行审理,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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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 [编辑:黄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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