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利润驱使矿主铤而走险
“国务院明文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应在1小时内上报;国家安监总局规定,瞒报谎报将从重处罚,标准选择处罚幅度内的较高值甚至最高幅度。”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王定龙律师说。
近年来,国家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和事故查处方面力度不断加大,特别加强了对瞒报、迟报、谎报事故行为的查处。“管理加强了,瞒报却始终没有彻底解决,这有多方面的原因。”杨学辉说。
一是逃避责任追究、减少经济损失仍是瞒报的主要原因。随着对煤矿事故查处力度的加大,事故成本不断增加,为了逃避刑事、行政等责任追究,少数矿主不惜铤而走险,瞒报事故。同时在煤炭价格持续走高的前提下,矿主为减少停产整顿、关闭煤矿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在煤矿发生事故后销毁证据、隐匿尸体、遣散人员,并以高额的赔偿进行善后处理等手段来组织瞒报。
"巨额利润’是瞒报最根本的原因。在矿主眼里,地下的煤就是钱,只要能挖出来,什么险都敢冒,哪怕以身试法。”王定龙说。
二是部分煤矿从业人员及家属纵容事故瞒报。瞒报事故的煤矿矿主通常以高出事故赔偿标准的经济赔偿作为“封口费”,在利益驱使下,煤矿从业人员及家属不仅不愿举报,还会形成“同盟”,故意帮助隐瞒事故。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煤矿“4·1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中,杨梅山煤矿的法人代表吕尔朝供认事发后联系死者家属来商量,协议按68万元签,额外再拿出共100万元来补助,条件是不要把事情讲出去。部分家属将遇难矿工匆匆下葬,对警察称“人是病死的”,拒绝尸检。
三是工作机制壁垒成为瞒报事故的另一原因。一些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制,事故死亡人数被量化成为领导干部上下去留的“红绿灯”,一些领导干部怕影响政绩、升迁、奖励和被问责,就会出现包庇甚至参与瞒报。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煤矿“4·1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杨梅山煤矿立即向海岱镇煤管所进行了报告。海岱镇煤管所与杨梅山煤矿共同组织瞒报,并对4名遇难者尸体进行了转移,伪造了入井检身记录,销毁部分原始资料。
四是查处不严或监察不力,让瞒报大行其道。部分地方官员策划、参与瞒报,组织所谓的调查组搞假调查,弄假材料,写假报告;上级部门组织核查时,有关官员故意回避问题,转移视线,提供虚假材料,企图贿赂核查人员,封锁消息。
“出于各种目的的瞒报,不仅影响了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更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杨学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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