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矿难发生,矿主仍首选瞒报。去年9月以来,云南省宣威市和镇雄县等地已连续发生8起煤矿事故瞒报。瞒报事故的矿主通常以高出事故赔偿标准的经济赔偿作为“封口费”,在利益驱使下,煤矿从业人员及家属不仅不愿举报,还会形成“同盟”,故意帮助隐瞒事故。部分家属将遇难矿工匆匆下葬,对警察称“人是病死的”,拒绝尸检。(《经济参考报》5月16日)
矿难不是新话题,但对矿难的反思却屡见“新意”,“封口费”就是其中一例。这个结论大意是说矿难罹难者家属不仁不义,拿几个钱就不出来声张正义了,搞得瞒报屡屡得逞,因此家属等大致也算矿难的“胁从犯”。
“封口费”是个洪水猛兽,听起来就很欠揍。但问题是,这“封口费”恐怕也应该分门别类:比如政府公职人员,又或者媒体人士,他们拿的“封口费”是一种非法的职务行为,是依仗着强势权力拿公平正义与事主交易;而矿工家属拿的“封口费”则更像变味的抚恤金,人没了已属莫大的悲怆,谁又有权力要求家属放弃物质补偿而只肩负道义?更为重要的是,两者性质迥异:家属拿的“封口费”也许不够道义,但权力者拿的“封口费”却是法治底线的沦丧——前者可以批评,后者却须责罚。
信息年代,即便有了遇难者家属的配合,矿难也是封不住口的。为什么每次矿难之后,矿主们总是条件反射地首选“封口”且屡屡近乎得逞?道理无非有二:一是人家平时“封口”的工作就做得天衣无缝,即便事发后不封口,拴在一根绳子上的部分监管者,也会自觉主动地三缄其口;二是事发后,唯一不在利益同盟之中的就是矿工家属,此时的货币补偿既有息事宁人的意图,也等于昭告相关人士,其余环节皆已“摆平”,拿不拿钱你看着办!
弱势者的道德瑕疵与强权者的违法乱象显然不可同日而语。仅仅斥责矿工或家属的道德意识,尽管逻辑上似有道理,却罔顾矿难频发的体制土壤,奢谈形而上的意识能力,最坏的结果是让矿难成为无因之恶。
家属拿的“封口费”纵容了矿难?如果这个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个见证奇迹的“封口费”,一定比领导与矿工一同下井的制度还“给力”,比官煤勾结的顽疾还“致命”,比被架空的监管制度还“神奇”。果真如此么?(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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