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点2次子名蹊跷用错
妻子方:在2001年河北衡水中院审理此案时,两人次子的名字是“杜则刚”,而非现在的“杜某某”。现在的这个名字是2007年3月才去公安部门变更的名字。在次子更名6年前的2001年,河北衡水中院出具的判决书记载的却是更名之后的“杜某某”,陈旭律师认为,“这十分荒谬,难道法院可以未卜先知?”
丈夫方:对于判决书中次子名字是6年后才使用的名字,刘宏赞律师解释称,6年后去户口登记机关变更的名字,并不代表是在变更时才取的名字,“这个名字是孩子的父亲在孩子出生时,就已经起好的名字”。
此外,陈旭律师质疑三个疑点。一是法院在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宋雅红下落不明,未采用其他任何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在立案次日即决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宋雅红的住处、手机号、工作单位长年没有改变。二是公告开庭日期与实际日期不符。三是普通离婚案一审法院应是基层法院,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直接审理普通离婚案件有违常规。(孙思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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