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陈家(资料图片)
律师辩称构成交通肇事罪
由于事实清楚,控辩双方都对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但对于陈家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时,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公诉方认为,陈家已经有6年的驾龄,并且明知酒后不能开车,仍坚持开车上路,主观上存在过失。“在驾驶过程中,他在限速70(公里每小时)的城市主干道上车速达到110以上,超速了50%多。其后又违规超车,并且违反交通信号。同时在开车时聊天打岔,说明陈家主观上放任了过失,存在着主观故意。所以应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公诉人表示。
而陈家的辩护律师陆俊峰则持不同观点,“陈家开快车只是为了赶绿灯回家,并不是飙车寻找快感。我们从录像中可以看到,陈家撞上菲亚特是左后方,说明他已经采取了避让措施,向左打轮,发生撞击时车子并没有闯红灯,而是之后的惯性使得车冲了出去撞上了公交车,这才闯了红灯,主观上并不存在故意,所以应该是交通肇事罪。”他认为,如果把醉酒驾驶列为“危险犯”的话,那么不管陈家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都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进一步地说,只要醉酒驾驶都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这显然不妥,与刚刚增设的“危险驾驶罪”相矛盾。
陈家也坚持认为,自己当时只是着急回家,并没有飙车,“我看到菲亚特时已经来不及反应了,只好向左打轮,同时我也踩了刹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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