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19日消息 18日上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友孙运输毒品、抢劫一案进行公开一审宣判。
被告人王友孙,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黎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10月28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海南省港务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友孙在广东省湛江市汽车南站附近遇见“莲姐”(另案处理),“莲姐”以报销路费、支付2000元人民币好处费以及安排工作为条件,要求王友孙将藏有毒品的挎包带至海南省三亚市交给“常哥”(另案处理),王友孙表示同意。当日20时许,“莲姐”在湛江市霞山区兴隆村村口处,将藏有毒品的挎包交给王友孙,并交给王友孙一部手机,要求王友孙于次日10时赶到三亚后打开手机,等待“常哥”电话联系。王友孙拿到挎包后便从湛江市汽车南站乘坐出租车来到徐闻海安港,乘坐轮船前往海口。10月28日5时许,王友孙携带藏有毒品的挎包从海口港离船上岸,在出港时被执勤民警依法盘查。经检查,民警当场从挎包内缴获毒品七包。经鉴定,五包浅黄色晶体状物共净重99.373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5.4%;二包白色块状物共净重1.7244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王友孙因运输毒品被羁押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抢劫事实,199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王友孙伙同“侯勇”(另案处理)密谋劫取摩托车。7月29日上午,王友孙前往白沙县寻找作案目标,“侯勇”事先在白沙县路口处等候。王友孙以搭乘为由将“摩的”司机蔡某(男,殁年32岁)骗往金波乡,并在某路口处接上“侯勇”。当车行至白沙县七坊镇往金波乡约9公里处路段时,王友孙持火药枪顶住蔡某的后背,对蔡某进行言语威胁。蔡某遂踩住刹车,三人身体均往前倾,导致王友孙右手触发火药枪,击中蔡某背部,三人随车一起倒地。随后,“侯勇”持水果刀,朝蔡某背部捅刺数刀,蔡某当场死亡。二人将蔡某的尸体拉到路旁的草丛中隐藏后,骑着摩托车往金波乡方向逃跑,后二人将摩托车及凶器丢弃,逃往广东省湛江市等地。经鉴定,蔡某系被他人用枪射击和用刀刺伤背部造成心脏、肺脏及肝脏破裂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友孙非法运输甲基苯丙胺99.3736克、海洛因1.7244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王友孙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民财产,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友孙犯运输毒品罪、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刑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友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友孙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99514.96元;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99.3736克、海洛因1.7244克,予以没收、销毁。
宣判后,被告人王友孙表示对判决有意见,要求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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