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李铭检察长接访群众(记者 邢东伟 摄)
案例二:
老人乘公交车受伤 法院判赔付医疗费得不到执行
市检察李铭检察长接访批示督办此案
上午10时40分许,75岁的老人马海秀在两位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市检察院李铭检察长所在接访室反映称,他两年多前乘坐35路公交车出事故受伤,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处肇事方35路公交车所在公司赔偿医疗费,却迟迟得不到执行,他受伤的腿无法得到医治。
马海秀称,2008年12月2日上午,他从府城城东市场公交车站乘坐海口六龙观光巴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龙公司)营运的35路公交车,前往高登街。该车行驶至琼山区财政局公交车站时,他从后门下车尚未站稳,公交车就启动行驶导致他从车上摔倒受伤。事发后,该辆公交车逃逸,但没记住车牌号。随后,他被送往琼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伤情为“左股骨颈骨折”,医院建议对他做“左人工股骨头置换术”。因没有手术费用,当月6日就出院,已花费1718.33医疗费。2009年5月25日,市交警支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海秀老人无责任。随后,省司法医院法医也鉴定,他做人工股骨头置换手术需要费用3.6万。
2009年12月30日,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处六龙公司在10内赔付给马秀海医疗费等38104.33元人民币。六龙公司不服继续上诉,2010年11月26日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自从出事故到现在已近三年,以为判决结果下来就可以治疗伤痛了。”马海秀说,没想到六龙公司却恶意拖延,还得他不能及时治疗伤痛,希望检察机关督促法院尽快执行判决。
对此,李铭检察长现场批示给该院李成副检察长,监督市中院加大力度监督执行判决,把这赔偿的医疗费及时发放给受伤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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