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25日消息(记者邢东伟 通讯员吴淑骁 庞启则)两男子张某生、沈某分别冒充村长、会计身份,以出卖宅基地、合作开发旧铺面、出租房屋等事由,骗取他人财物。经美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4月29日,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张某生、沈某有期徒刑14年和10年,并各处罚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从2002年5月27日起,张某生以出售美兰区岭下村位于文明东路海口轮胎厂围墙旁边的一块宅基地为幌子骗取王某2万元,并向王某出具一张盖有伪造的岭下经济社印章的收据。
2003年7月28日、2004年6月8日,张某生、沈某分别冒充岭下村村长、会计,以出售岭下村的宅基地给吴某为幌子,两次骗取吴某共1万元,并由两人向吴某出具二张盖有伪造的岭下经济社印章的收据。
2009年10月20日,张某生、沈某分别再次冒充岭下村村长、会计,以合作开发岭下村板桥路旧铺面为幌子,与符某签订虚假合同,骗取符某押金5万元,并出具一张盖有伪造印章的收据;同年11月7日,张某生、沈某又以上述同样的虚假身份和事由,与海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多次骗取该公司合作定金共80万元人民币,并向该公司出具伪造印章的收据三张,以张某生是岭下村村长的名义出具证明一份。
另外,2009年至2010年4月15日间,张某生、沈某多次分别冒充美兰区岭下村村长、会计,以出售岭下村的宅基地、出租房屋等为幌子,签订虚假合同,骗取陈某、符某、黎某等5人购买宅基地费用、租赁房屋费用等。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生、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充美兰区岭下村村长、会计的名义,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共104.9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逐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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