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25日消息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将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杠杆率管理,有效控制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据了解,《办法》征求意见截至5月27日。《办法》要求,银监会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6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
此次金融危机引发了国际社会对现行监管制度的全面反思。金融体系资产负债表过度扩张、金融机构过度承担风险所导致的杠杆化程度过高,被广泛认为是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危机之后“去杠杆化”过程的艰巨性及其对实体经济造成的负面冲击,更使得控制金融体系的杠杆化程度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同时,本次金融危机也显示,尽管危机前西方主要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处于较高水平,但其杠杆化程度仍在不断扩大,表明单靠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尚难以有效控制银行的杠杆化程度。尤其是,一些商业银行利用复杂的经济资本模型套利,变相降低了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削弱了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针对危机显示的问题,目前国际上已经达成共识,即应在现有的风险加权资本充足率之外,引入简单、透明、不具有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指标,有效控制银行体系的杠杆化程度。根据二十国集团和金融稳定理事会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积极推进了全球统一的杠杆率标准设计工作。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明确了杠杆率的国际监管标准。
银监会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在参考美国、加拿大、瑞士等国家监管实践和对中外资商业银行进行广泛调研、进行定量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办法》,并征求了主要商业银行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拟在上网公开征求意见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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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立足国内银行业实际,充分落实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成果。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是《办法》起草和修改的主要依据。《办法》在杠杆率的分子、分母等各项要素和杠杆率的披露要求等方面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保持了一致。同时,结合我国商业银行杠杆率总体水平较高的特点,在杠杆率最低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上略有不同。
杠杆率监管制度与资本监管制度保持一致性。《办法》中关于一级资本的定义、并表杠杆率的并表范围与计算方式以及对回购交易和衍生产品的净额结算等规定,都与我国现行的资本监管制度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到当前银监会正在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在相关规定上预留了空间。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金融稳定理事会等国际组织指出,杠杆率既是微观审慎监管的工具,也是宏观审慎监管的工具。《办法》一方面对单家商业银行提出了杠杆率的监管要求,明确了对单家银行实施杠杆率监管的各项要求;另一方面强调监管部门将对银行业的整体杠杆率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加强对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的分析与防范,全面体现了杠杆率同时作为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监管工具的功能。
显然,《办法》的实施,将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杠杆率管理,一方面有利于防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控制银行体系杠杆化水平的非理性增长和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累积;另一方面有利于弥补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模型可能存在的缺陷,防止商业银行资本套利行为,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维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
为此,交银国际发布的研究报告指出,《办法》的实施在短期内会给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资本补充压力,但预计上市银行2011年末基本满足要求。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从目前来看,《办法》的实施在短期内会给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资本补充压力,但由于《办法》设定了相应的过渡期,其影响总体上是有限的。通过实施《办法》,有利于督促没有达到监管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杠杆化程度,提高稳健经营水平,并控制银行体系的杠杆化程度和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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