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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推实名制堵腐败漏洞
海口网5月26日消息 单位买购物卡超5000元须银行转账支付不记名购物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此前一直称国家将对购物卡实行实名制的消息终成事实,昨天,中国政府网挂出《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称,人民银行、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预防腐败局《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记者注意到,意见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反腐倡廉等方面对购买预付购物卡进行规范。
市场情况
商业预付卡主要有两类
近年来,使用购物卡购物已成人们日常购物的支付习惯,购物卡在减少现钞使用、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着便利作用,然而与此同时,也滋生一些腐败问题,如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意见指出,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规范购卡
>>发行人
未经批准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
人民银行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
预付资金须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
意见称,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不记名购物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很多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经历,有些卡过了有效期,但里面还有资金。这些钱最终就变成一些商家或者发卡方无成本利润。
为防止发卡人无偿占有卡内残值,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须按规定开具发票加强财务管理
意见指出: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稽查,坚决依法查处发卡人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等行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严厉查处挪用预算资金、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购卡人
个人购卡超5万不得用现金
“规范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是防范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有效途径,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对此,意见还从三个方面对购卡人进行了规范。
首先是建立商业预付卡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
第二是实施商业预付卡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使用转账方式购卡的,发卡人要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
第三是实行商业预付卡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
>>目的
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
意见昨天还指出,治理收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是加强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和重要环节,必须进一步狠抓落实,加大查处力度。
意见表示,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中办发〔1993〕5号)的规定,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中收受任何形式的商业预付卡。凡收受商业预付卡又不按规定及时上交的,以收受同等数额的现金论处。对涉嫌受贿的,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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