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关系看,交警执法不是针对城管执法车,而是针对所有车辆。”他表示,任何执法者都不能凌驾法律之上,包括交警本身。“执法车辆恶意、故意的违法行为,必须杜绝。”
“用合法的手段来制裁违法的行为。”陈宏光认为,城管执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但不能因此忽视了自己的权限,权限必须在一定的规则内行使,否则达不到应有的执法效果,产生的负面效应要远远大于执法本身的作用。
“如果城管的确是出于执法的需要,产生了违章行为,应当拿出证据,向交警说明理由,交警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减轻处罚、或者免责的处理。”陈宏光指出,如果交警生硬地照搬规章,这样的执法也是不合适的。“缺少人性化,同时也偏离了法律的轨道。”
“执法人员究竟在什么样的特定场合、特定条件下可以享有特权,必须有规章层面的授权。”在他看来,只有建立完善的行政协调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述矛盾。
“当然,发生违法行为,必须接受处理,如果不去处理,还应当加重处罚。”他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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