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高校建筑冠名应征师生意见
昨日,教育部首次回应了有关校舍和教室冠名的问题。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续梅表示,以什么方式冠名,学校应广泛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此前,清华大学第四教学楼被冠名为“真维斯楼”,引起热议。
“社会、媒体对高校捐赠冠名的关注,体现了对高校的关心。”续梅说,1997年,当时的国家教委有关于学校校舍和教室冠名问题的相关规定,当时的规定是“原则上不允许以企业或者个人名字冠名,特殊情况要报经上级部门批准”。但2004年,国务院取消了这一行政许可权,教育部门不再具有这一审批权力。
续梅解释说,我国《捐赠法》中规定,捐赠方对其捐赠的一些工程或者项目可以享受命名的权利。目前,高校受捐,用捐赠者名字冠名校舍、教室或其他建筑物可依据此项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四条,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捐资助学,我们非常感谢。”续梅说,对捐赠、捐建的校舍、教室、建筑物以什么方式冠名,捐赠方和受赠方可进行商量,同时学校也应充分利用民主渠道,广泛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一定可以找到一种既能够表达对捐赠方的感谢,同时又能体现学校特点和定位的好办法。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