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31日消息 “编制只有4个人,但却有5个人来分4个人的工资。”5月27日,东方市光荣院职工阿芳(化名)愤愤不平地对记者说,这样的分配方式,就像在一个锅里吃饭,“你吃了别人的该有的,别人肯定就吃不饱了。”
据东方市光荣院工作人员称,这样的分配方式一直从上个世纪90年代延续至今,而且工资待遇都是从民政事业抚恤费中列支。至今,光荣院领工资的5名职工,谁也弄不清到底谁有编制,谁又是“抢了别人饭碗”的人。东方市民政局相对此未做正面回应。
海南省民政厅相关处室负责人明确表示,工资从抚恤费中列支“不合适”。
光荣院是国家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特殊社会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也是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是国家对广大优抚对象关心照顾的集中体现。做好优抚对象的赡养工作,不仅关系到广大优抚对象老有所养的问题,还关系到他们合法权益的保障和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然而在东方市光荣院,居然出现工作人员之间的“利益之争”:4人的工资放在一起,然后按照工作年限等,一一再分配给5名职工。该“个人切身利益之争”不仅在光荣院内部,而且闹到了东方市政府一名主管民政的副市长案头。
“我们光荣院按股级事业单位设置,隶属东方市民政局,光荣院配备有编制的工作人员为4人,可是一直是5人在领4个人的工资。”5月27日,东方市光荣院职工阿芳等人向媒体反映,称这种分配方式一直从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今年3月份,我们还将这个问题反映给了主管民政的纪副市长那里,但至今没有一个结果。”
“大家就像在同一个锅里抢饭吃,本来锅里只放着4份饭菜,结果不明不白地多了一个人来吃饭,其他人肯定就吃不饱了。”阿芳用这样的比喻在说明她们目前处警的尴尬,她说,不仅仅于此,她们的工资一直是从民政事业抚恤费中列支,“作为事业单位,有编制的工作人员的工资,应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这种从抚恤费中列支工资的做法不知道是否有悖于有关规定。”
东方市光荣院几名认为自己有编制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了“5人分4人工资”的事情。她们表示,这样的分配方式令人难以理解。
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光荣院真正在编领工资的工作人员只有4人,但有5名工作人员。“4份工资从市民政局转到院里的账户上,院里就按照5份发放到每个人的头上。”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5份工资也不是全相同,按照来光荣院的工龄长短进行发放,“以前工资低,一个月也就三五百元,现在我领到手的有2300多元,最多一次领到过2800元。”
“我自从成立光荣院起,就一直在这里工作,是这里的老职工了。”该工作人员表示,4个人的工资让5个人来分,当然不公平,“我们编制内的4个人,每人每月至少少领几百元工资。”
“谁吃了谁的?”
据了解,东方市光荣院自成立以来,有10多名孤寡老人在这里得到起居照顾,前后有五六名老人在这里终老,剩下的几名老人因为种种原因被其亲戚或者村人陆续接走。目前,留在该光荣院的仅有3名残疾孤儿——一名在上幼儿园,另一名兔唇孤儿正在医院接受治疗,还有一名留在光荣院需要照顾。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几名认为有编制的工作人员均把“被抢口粮”的矛头指向了该光荣院院长高明芳。“市民政局开大会,局长说院长不占光荣院的编制。”一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光荣院成立后,就我们4个女职工,院长没有编制,是从其他地方分来管理我们的。”
该职工几名告诉记者,院长高明芳原来在东方市民政局下属的一家福利公司工作,后来调到光荣院来的,“局长在今年的一次开会时说,我们是事业编制,工资从优抚金中列支,在编人员为4个人。”她们认为,高明芳院长从中分了她们的工资,“他工资最高,每个月有3000多(元)。”
但工作人员的这一说法,随后被高院长给予了否定。听说自己是“编外工作人员”,高院长显得情绪激动,他用手指点着会议桌桌面说:“上面只说编制为4人,并没有明确定编定岗是谁,能说是我没有编制吗?”
高院长还向记者介绍,成立东方市光荣院之初,东方市民政局就报省民政厅,设立机构、成员组成,“东方市人事部门(应为东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光荣院配备工作人员4名,包括院长一名,工作人员3名。再说,在筹备光荣院之初,我就参与了筹备工作,是最早到这里工作的,如果按照‘先来后到’的原则,谁没有编制,就要问最后到光荣院的人了。”
但按照高院长所说的“先来后到”,记者了解到,最后到该光荣院的有两名工作人员,且该两名工作人员是同时到该院工作。
“发工资就像吃大锅饭”
之后,高院长向记者提供了两份时间为1988年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东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东编(1988)05号】《关于同意设立光荣院的批复》和海南省民政厅【琼民函字(1998)15号】《关于同意配置东方市光荣院工作人员的批复》。在这两份文件中,均有“事业单位编制”、“经费(工资)从民政事业抚恤费中列支”等表述。
据了解,1998年4月,东方市光荣院经东方市民政局请示,东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做出了《关于同意设立市光荣院的批复》,明确规定该院按股级事业单位设置,配备工作人员包括一名院长和3名工作人员。“问题是上级主管部门至今没有具体的定编定岗,现在谁也不能说谁没有编制。”高院长向记者表示,因为没有明确的说法,大家只好“吃大锅饭”,而且一吃就是10多年。
为此,东方市光荣院有工作人员写成书面反映材料,于今年3月份“告状”至市政府主管民政的副市长。工作人员的书面情况反映随后转到东方市民政局。“但局里直到现在也没有给我们一个明确的说法。”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这种奇怪的发工资方式,确实从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因为干多干少不仅一个样,而且从某种层面上讲,也无形降低了他们工资收入。
那么,作为该光荣院的主管部门,东方市民政局对此是怎样的一种说法和态度呢?至今已经过去了13年时间,当初出台的相关规定,如今是否发生了重大变化?带着诸多问题,记者前往东方市民政局进行采访。
5月27日上午,记者就此拨打了该东方市民政局陈大超局长的手机,联系相关采访事宜。陈局长向记者表示,他对这件事情不太清楚。在东方市民政局,因为陈局长办公室,记者只好再次拨打陈局长的电话,他仍然称“不知道”、“你打错了”,还未等记者解释,陈局长挂断了电话。
“抚恤费当工资发放不合适”
5月30日上午,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民政厅优抚处的相关负责人。他们表示,对于光荣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的情况也不一样,但通常情况下,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应该纳入当地政府财政,“抚恤金当工资发放的做法不合适。”
省民政厅优抚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称,我省有12个市县设置光荣院,工作人员目前统计为96人。“光荣院的情况较为特殊,许多光荣院的工作人员大部分是没有编制。”该负责人表示,针对光荣院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目前没有具体的规定,“省民政厅没有直属的光荣院,所以在这方面没有具体的规定。”不过该负责人表示,通常情况下,有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由当地政府部门承担,应该纳入当地政府财政。
对于东方市光荣院工作人员“工资从民政事业抚恤经费中列支”的情况,该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和经济补偿,国家民政部将该笔专项资金下拨各省级民政部门,各省级民政部门再根据实际情况,一分不留地发放给抚恤对象,任何人都不能截留和挪为他用。“东方市的情况可能是历史遗留问题,但我个人认为,将抚恤金作为工资发放不合适。”该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据了解,民政部《光荣院管理办法》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另外,光荣院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和其他主管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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