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5月31日消息 30日,海口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海口市公安局开展税收检查,清缴欠税,追缴税款。对偷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以及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不缴纳税款或经税务机关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企业,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缴税款。对构成犯罪的,根据规定,将移送检察院、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确保国家税款入库。
据了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按照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要求,逾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纳税申报,将依法从重处以罚款。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领购、保管、使用发票或者不开地税发票、虚开、使用虚假发票、以收据代替发票使用的,将依法和有关规定查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之日起,依法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或者经主管税务机关催报仍不申报的,将依法从重处以罚款;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或者虽申报但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将依法追征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串通逃避缴纳或少缴税款的,将予依法严肃查处,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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